搞不清新規定!超速40公里秒吃2罰單 去年暴增75%
自2023年6月30日起,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就屬嚴重超速,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危險駕駛舉發,除罰鍰新台幣1萬2,000元至3萬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及參加道安講習外,還要吊扣車牌照6個月。新法施行後,桃園市去年嚴重超速案件舉發(處罰駕駛人)、扣牌(處罰車主)共計6,390件,較2023年舉發3,638件增加2,752件,暴增75.6%,顯示多數民眾仍不清楚新的處罰規定。
桃園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李維振表示,超過最高速限40公里,舉發機關通常會開罰2張同時間及同地點的罰單,1張是針對駕駛人處以罰鍰,另1張係針對車主處以扣牌6個月處分。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二者皆需處罰,並無一罰二罰情事。
此外,危險駕駛中的「嚴重超速」標準已從超過速限60公里下修為40公里,不少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恢復舊制」連署,儘管已突破6,000人附議,交通部仍認為修法達到事故死傷減少等效果,將維持現行規定。
市警局交大強調,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逕行舉發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經1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李維振呼籲,嚴重超速已下修為40公里,如符合上開規定得連續舉發,且駕駛人(罰鍰)及車主(扣牌)都將面臨處罰,請民眾務必遵守道路速限行駛,以維護自身安全也保護其他用路人,平安出門安心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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