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韌性特別條例 強化電力系統未納入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29)日三讀修正通過韌性特別條例部分條文,除將經費上限從新臺幣5450億元改為5700億元、未納入「強化電力系統」外,也規定普發現金相關作業時程,包括特別預算公布後1個月內開始執行發放作業,並於7個月內發放完畢。而三讀條文也明定,行政院應於韌性特別條例生效後1個月內,將依本條例編列的特別預算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日前通過攸關普發現金1萬元的「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韌性特別條例)修正草案,增訂強化電力系統為條例所定的韌性措施項目,匡列的經費從原先的5450億元調高至5900億元,並將普發現金發放時間調整為特別預算公布後1個月內執行發放作業,7個月內發放完畢。
立法院會22日朝野無異議將韌性特別條例修正草案逕付二讀,而今天院會的表決階段,通過國民黨、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未將「強化電力系統」納入,也將經費上限改為5700億元。
三讀條文明定,韌性特別條例編列預算的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的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並應設置資訊網站專區,提供便於搜尋、得以理解的完整資訊,主動按季定期公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及預算執行進度。
三讀條文也明定,韌性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關於普發現金作業時程,三讀通過條文規範,依韌性特別條例編列的特別預算公布後1個月內開始執行發放作業,並於7個月內發放完畢,而行政院應於韌性特別條例生效後1個月內,將依本條例編列的特別預算案送交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