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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籍投票可行?立院民眾黨團提案 強調「國內移轉」不擴及海外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11月02日04:42 • 發布於 2025年11月02日04:42
立法院民眾黨團提出「不在籍投票草案」,仍引起外界不少疑慮,民眾黨團強調,草案規定為「國內移轉投票」,「範圍侷限在台澎金馬,並未擴及到海外」。(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立法院民眾黨團將「不在籍投票草案」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該案民眾黨在去年已提出,並已經付委等候審查。草案明定不在籍投票可透過轉移投票、指定場所投票進行,民眾黨團人士也強調,民眾黨版不在籍投票為「國內移轉投票」,「範圍侷限在台澎金馬,並未擴及到海外」。

民眾黨團提案指出,「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民主國家對於人民行使投票權應積極給予本國人民保障,不因離鄉背井求學、工作,或因疾病等相關因素行動受限,致選舉或全國性投票當日無法順利返回戶籍地,進而喪失投票之權利,有必要制定不在籍投票等相關規定。

民眾黨團認為,我國相關討論迄今已逾20年,相關意見不盡一致,然為跨出積極保障公民的投票權利的第一步,相關立法刻不容緩。

民眾黨團所提「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明定不在籍投票得以以下方式進行,一、移轉投票,指投票權人於投票日至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進行投票;二、指定場所投票,指投票權人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投票所進行投票。

針對適用對象及範圍上,草案規定,設籍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且依相關法令具有投票權及公民投票權者並於下列選舉,均得依本法申請不在籍投票包含,一、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罷免;二、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及罷免,補選不在此限;三、全國性公民投票。四、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罷免,補選不在此限。

另,草案也要求,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投票日具有投票資格之下列人員,主管機關應職權建置 指定場所投票包含在營服役之軍人、執行勤務之警察、消防及公務人員、戶籍地外擔任選務工作者、在監服刑但未褫奪公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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