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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約會看電影一句話惹怒她 遭提告判刑上訴逆轉改判無罪

鏡報

更新於 01月26日09:30 • 發布於 01月26日09:30 • 鏡報 網聞組
男子在約會途中被問談戀愛還是玩玩就好?結果選錯惹怒女伴,還被告判刑10個月,上訴後才改判無罪。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北市一名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識A女,相約一起去看電影,豈料事後遭到A女指控強行觸摸她的私處,一審遭判刑。男子不甘上訴後,案情出現逆轉,A女甚至是主動約戰的那一方,高院最後撤銷原判決,改判男子無罪。

根據判決書記載,男子在2024年透過交友軟體,邀約A女一同前往西門町某MTV看電影。兩人在過程中有擁抱、親吻等行為,男子一時上頭想進一步撫摸胸部,但摸到腹部時就被A女制止,問男子「你是想跟我談戀愛還是想要玩玩就好?」他回應「想談戀愛」,不料A女聽到就生氣地想離開。男子見狀拉住她的手勸她看完再走,之後再陪A女到劍潭站搭車回家。男子事後因為拉人的手勁大,傳訊向A女道歉。男子沒想到被A女提告,指控他強行把手放在她的隱私部位無法掙脫,一審遭判10個月徒刑。

男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主張是A女主動提議發生性行為,因為他想談戀愛讓對方不開心,才導致這起案件。高院法官審理時發現,A女事後與男子提及這件事時說,「奇怪為什麼你不跟我玩玩」、「玩玩聖體(指性行為)不虧」、「第一天就問你要不要跟我做愛,然後你拒絕我說要跟我談戀愛,現在又跟我說可以跟我做愛」等語,A女也坦承這份對話,還在事後對男子接吻技巧有所討論。

綜合各項事證,高院法官認為,兩人在約會過程中,確實對交往一事的意見不合,導致A女生氣的情況發生,最終認定案件除了A女的控訴外,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男子強制猥褻,撤銷原判決,改判男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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