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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華亞科案開庭 2關鍵證人稱:鄭未對開發案下過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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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於 2天前 • 上報快訊
桃園地方法院25日開庭審理鄭文燦在華亞科擴大開發案中涉嫌收賄500萬元賄款案。(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桃園地方法院今天(25日)針對審理鄭文燦在華亞科擴大開發案中涉嫌收賄500萬元賄款案,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傳喚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歐政一、時任都市發展局局長盧維屏到庭作證。鄭文燦律師指出,2人是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關鍵證人的證述,可以清楚得知鄭文燦當時係依照市府幕僚建議行事,全案在依法行政的軌道上,與廖俊松無關。

歐政一相關證述

歐政一於2016年至2018年間任職都市發展局,是華亞科案都市計畫變更之承辦主管,今天接受檢辯雙方詰問,提到2017年9月7日會議就開發方式之研議(9.12公頃採市地重劃、41公頃採 區段徵收),係基於內政部營建署之建議,鄭文燦市長從未針對9.12公頃之開發方式為任何具體指示。 而報請行政院核定「國家重大建設計畫」與報請「免除區段徵收」,屬兩個不同程序。歐政一證稱,依行政院91年函釋,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原則上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除非符合函釋例外情形或專案陳報行政院核示准予免除區段徵收。至於該陳報文件是否須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函釋中並未有任何規定。

歐政一指出,免除區段徵收之程序,須待個案進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經審定開發方式非採區段徵收後,由都委會交辦地方政府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本案都市計畫變更迄今尚未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桃園市政府未曾決定函送行 政院爭取免區段徵收,該程序自始未曾啟動。

歐政一表示,2017年10月報請行政院之「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目的僅在取得都市計 畫法第27條個案變更之「資格」,並非為爭取免除區段徵收,亦非開發方式之 最終決定。文件中關於9.12公頃「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得以市 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記載,僅係「描述性的一段話」,說明2014年工五二通細部 計畫既有之附帶條件——亦即倘若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百分之百)同意, 始得依審議規範辦理。該段記載並未免除、亦無從免除此一要件,更非為特定 人解套之安排。

歐政一也說到,2018年3月改採全區區段徵收,係因同一計畫範圍內若採兩種開發方式, 將造成兩區地主分配領回比例之顯著差異,勢將造成權益嚴重失衡。都市發展 局基於專業評估,方建議改採全區區段徵收。 值得注意的是,審判長今日並當庭質疑:2017年9月7日會議紀錄中關於「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等文字因未記載主詞,可能造成文義誤解,似乎由桃園市政府申辦亦需地主百分之百同意。

盧維屏相關證述

盧維屏證稱,最初係廖俊松找上桃園市政府,表示要牽線美商美光科技前 來桃園投資。以美光之層級,投資金額可能超過數百億元,桃園市政府基於扶植高科技產業之政策目標自然樂見其 成。 詎料事後與美光直接接觸,才發現廖俊松係「黑龍轉桌」;廖俊松與市府溝通過程中完全未提出任何具體計畫,「我的認知他就是一個掮客」。2017年5 月9日美光參與市府會議時,明確表示並無覓地投資需求,亦無意投資 9.12 公頃土地開發案。

盧維屏提到,本案原屬內政部主管之部定計畫,本應由內政部發動,因故由桃園市政府協助草擬計畫。當時華亞園區確實有多家廠商之擴廠需求,市府係基於整體產業發展之需要辦理。

盧維屏說,營建署係基於9.12公頃已於103年工五二通通過得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建議採該方式開發;且當時正值苗栗大埔抗爭事件發生後,為尊重地主權益、避免政府發動區段徵收引發民怨,故研議市地重劃。

盧維屏表示,該案所有的決策都是他與都發局同仁討論後的決定,市長鄭文燦從未下過任何指示,沒有指定特定開發方式,還說鄭文燦比較被動,都是在會議中聽幕僚報告。2018年3月16日改採全區區段徵收,係都發局與世曦工程顧問公司討論後專業決定,主要考量即兩區地主之公平性;並強調任何決定「一定要 我點頭才能出去」。

盧維屏證稱,法規上桃園市政府擔任申辦主體、開發方式採自辦市地重劃 時,雖無須檢附百分之百地主同意書之明文,惟實務操作上因不同意之地主可能抗爭,如未取得百分之百地主同意,市府亦不會以市地重劃方式送件。

盧維屏說,該案歷次會議中從來沒有討論過要報行政院免區段徵收;其整個公務員任期中,亦從來沒有報過免區段徵收,「因為難度太高」、「不可能過」。

他也說,印象中曾向市長報告自辦市地重劃須依審議規範取得全體地主同意,並未向市長明確區分個案變更資格與開發方式不同,亦未細分說明私人申請與市府辦理在適用法規上之差異。鄭文燦有100%地主同意門檻之認知。

鄭文燦及律師團回應

針對歐政一、盧維屏證述,鄭文燦表示,市政千頭萬緒,市長不可能瞭解所有業務細節,本案開發方案均係尊重市府幕僚之專業建議;且其在歷次會議中均一再 強調,華亞重劃會必須取得百分之百地主同意。

律師團則說明,在該案證人證述之前,包括公務員在歷次會議中之發言、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均一再強調百分之百地主同意之要件,故鄭文燦及律師團均認 知「只要自辦市地重劃,一定要取得地主百分之百同意」——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就是天條,律師團所諮詢之專家亦持相同意見。

錢建榮律師指出,其為研究公法出身,連他直到今日亦認為自辦市地重劃即須地主百分之百同意;鄭文燦在會議中聽取眾多幕僚意見,其認知自然亦係必須 達到百分之百同意之門檻,本案係都市發展局基於留住高科技產業之政策目標,本於專業職權所為之行政作為。 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報請核定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即得免除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要件」之推論,於法無據——91年函釋從未規定重大建設計畫得作為免除 區段徵收之依據;本案報院文件目的僅在取得個案變更資格;而免除區段徵收之程序,兩位證人一致證述本案從未討論、從未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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