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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警察違法偷拍!近3年97女受害 監察院要警政署檢討改進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5小時前 • 發布於 5小時前 • 記者 楊士誼 台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近3年多名基層員警涉違法竊錄、販賣性影像等重大風紀案件,已有8件涉犯刑事責任,97名女性受害。其中北市警局2名員警,違法竊錄他人性隱私影像長達2至3年,主管機關竟渾然未察。(圖/資料照,記者鄭孟晃攝影)

監察院調查近3年多名基層員警涉違法竊錄、販賣性影像等重大風紀案件,已有8件涉犯刑事責任,97名女性受害。其中北市警局2名員警,違法竊錄他人性隱私影像長達2至3年,主管機關竟渾然未察,就未盡監督責任糾正台北市警局;另員警涉違法偷拍、數位性剝削及濫查個資等,促請警政署及高雄市警局確實檢討改進員警法治及性平素養不足問題。

針對近年來多起不肖警察人員涉及違法竊錄、詐騙取得、散布、販賣性影像等重大風紀案件,經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立案調查後,於115年7月21日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查通過糾正台北市警局未盡監督責任,並促請警政署及高雄市警局確實檢討改進員警法治及性平素養不足問題,並澈底落實被害人保護機制,建置性別友善職場環境,維護警政機關之信譽。

北市前員警黃仕奇、郭昇翰偷拍女性如廁 80人受害「3人未成年」

監委發現,北市前警員黃仕奇,於109年10月至113年7月間曾於住家、駐地廁所及同所女警租屋處裝設密錄器竊錄他人私密影像,於113年7月被女性同事發現;前警員郭昇翰於111年5月間在駐地廁所內預先裝設密錄器,竊錄女性同事、未成年人及洽公民眾如廁畫面影像,於113年10月間始被檢察機關偵辦「創意私房」色情網路論壇案件循線獲悉發現該等違失行為等情。

監委指出,郭員及黃員長期違法裝設密錄器,竊錄他人性隱私影像,據警政署統計被害人計有80名女性(成年77名、未成年3名)、1名男性。雖黃員及郭員經刑事法院分別判處有罪及相當刑責,台北市政府亦分別核予1次記2大過免職處分,惟渠等違失行徑係屬長期不法侵害同事、成年民眾及未成年人身體隱私權益,對被害人身心產生不良影響甚鉅,北市警局及所屬機關竟長期渾然未察,顯未依法落實提供保障同仁及民眾免於性騷擾及數位性剝削之性別友善環境,核有重大違失。

高雄前員警凃博旻「竊錄女性報案人身體隱私影像」

監委調查發現,高雄前警員凃博旻於113年12月22日假借「檢查傷勢」或「偵查」名義,強迫並偷拍女性報案人Y女身體隱私,甚至利用AI技術合成不實性影像等,嚴重踐踏公權力尊嚴,Y女當日申訴後,檢察官於同年12月26日聲請搜索票,法院當日即核發,檢警翌日即對凃員辦公室及住處搜索,並扣押其手機,然影像檔早已被刪除,關鍵證據早已滅失,均反映出高雄市警局內部稽核、受理報案程序、數位證據保全程序等方面均有重大漏洞。

2位監委表示,凃員於115年4月29日免職,然高雄市警局除落實警察風紀管考制度外,亦應重新檢討報案流程與採證程序,掌握黃金時效,防止涉案員警湮滅證據,並嚴禁員警與報案者單獨密室接觸,落實「密錄器全程監管」與數位工具科技防弊,促使第一線執法過程公開透明,以維護警察人員執行公權力之威信。

讀警專時就犯案!屏東縣前員警劉汶燁詐騙、販售性影像 濫用系統查個資

2位監委調查發現,前警員劉汶燁於就讀警專時,自106年間假冒警察身分,詐騙3名未成年少女取得性影像、販售獲利。擔任屏東縣警員時,違法使用警政設備及系統查詢民眾個資,雖判決有期徒刑1年9月,亦核予免職處分,然此事不僅凸顯警專生之品格教育尚待加強,對於警政單位查詢民眾個資系統管理鬆散,法治及性平素養不足,嚴重侵害民眾權益。

調查報告指出,警政署允應就警政查詢民眾個資系統之管制措施,儘速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3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規定意旨,落實事前審核及事中勾稽之管制機制,依資訊種類及內容,衡酌其必要性及目的性,審慎檢討管控流程,並在事後稽核部分,透過系統輔助,有效過濾異常情形,提升稽查績效,杜絕不肖員警。

近3年多名基層員警涉嫌違法竊錄、詐騙取得、散布、販賣性影像

監委調查發現,近3年多名基層員警涉嫌違法竊錄、詐騙取得、散布、販賣性影像等相類違失行為之醜聞,且已有8件違失事件涉犯刑事責任,被害人共有97名女性(已成年89名、未成年8名)、1名男性,引發外界譁然。

2位監委表示,身為第一線執法者,卻淪為數位性暴力的加害者,不僅重創警察形象,更嚴重斵傷人民對警察之信賴。凸顯警察人員在品格紀律、法治素養、性平意識等層面亟待加強。警政署對於警察人員形象與品格之要求應更為嚴謹,應督同所屬對於所屬人員品格、法治素養、性平意識等倫理教育訓練及宣導通盤檢討,強化人員恪遵警紀及相關法令,並澈底落實被害人保護機制,以維護警政機關之信譽。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
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319-3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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