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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星大樓爭議1/雙子星偷降樓層省50億 總工程師一句話惹怒90歲地主

CTWANT

更新於 2小時前 • 發布於 2小時前 • 林慶祥
雙子星大樓開發商突然要減少樓層,私地主擔心權益受損,極力抗議。(圖/黃耀徽攝)

台北車站旁興建中的「雙子星大樓」,捷運局在未徵得私地主同意下,讓開發商降低樓層,減少50億成本,六月四日都發局將「變更案」審查會改成「預審」,不作出決議,等於不幫捷運局背書。八月十九日捷運局開協調會,總工程師魏國華公然說:「降低樓層不需私地主同意」,氣得地主拍桌怒罵、搶佔主席台,痛罵捷運局罔顧地主利益,最後協調破裂。

私地主組成的「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私有土地地主權益促進會」會長王小玉指出,「雙子星大樓」原訂C1棟56層、D1棟74層,這是私地主與台北市政府白紙黑字簽約,應該蓋好、蓋滿的樓層,但捷運局私下同意「台北雙星」將C1棟少蓋3層樓、D1棟少蓋6層樓,如此,可以幫建商省下50億的支出,可是,擁有土地面積18%的私地主,無一人得知。

今年6月4日,還是都發局召開變更設計審議案,通知私地主,他們才知道被捷運局出賣了!王小玉表示,當初市府評估,兩棟大樓興建費用約700億元,可是得標的「藍天宏匯」(由藍天電腦與宏匯集團組成)卻以606億元低價搶標,成立「台北雙星」開發團隊,如今蓋到一半要變更設計,減少樓層,想撈回本!捷運局卻沒有通知私地主,「地主權益促進會」強烈質疑捷運局官員圖利「藍天宏匯」。

當天私地主跑到都發局審議會抗議,議員簡舒培痛批捷運局行政傲慢,要求都審會在捷運局與地主達成共識前停審,勿踐踏私地主權益。果然,捷運局搞出這烏龍,都發局不肯背書!副局長劉美秀表示,都審會僅就投資人(台北雙星)送審開發案的建築量體、周邊人行道等專業空間問題作審查,投資人未說明地主有反對意見,(都發局)不知道存在溝通問題,此次審議會變成「預審」,等雙方取得共識後再正式審理變更案。

王小玉說,沒想到都發局已經表明立場了,捷運局還繼續為虎作倀!8月19日捷運局召開一場協調會,王小玉與副會長黃文政等地主代表出席,一進入會議室,驚見「台北雙星」張姓總經理坐在主席位置,主導會議。

高齡九十歲的地主氣憤表示,難道當年與馬英九簽的契約書不算數?(圖/林慶祥攝)

整個協調會過程,捷運局自說自話,一再保證「樓層雖降低,但總樓地板面積(總容積)不變」,最離譜的是,捷運局總工程師魏國華竟然當場嗆說:「降低樓層不需要私地主同意」!氣得90高齡的黃文政當場痛罵捷運局官員「惡奴欺主」。

接著王小玉等人搶上主席位置,欲發言表明私地主立場,卻屢屢遭到阻礙。她表示:「依據公開招標時的投資計畫書,C1註明應建為56樓,D1應建為76樓,擅自更改,顯然是詐欺、背信行為,檢調應該主動偵查」;黃文政則指著一本厚厚的契約書說:「當初地主與前市長馬英九簽的合約,到底有沒有效?如果有效,為何可以不經過我們同意就降低樓層,幫投資商省錢?」

此外,擁有土木博士學位的王小玉也質疑捷運局聯合開發處處長袁如瑩:「降低樓層,但樓地板面積不減少」,是否有重新做電腦模擬,檢核新的結構載重分布?原樑柱設計是否符合變更的結構?風洞試驗、消防逃生模擬、高層建築消防檢查,據了解是都沒有作!她研判開發商採取「填補非必要樓板挑空」的工程手法,摳出樓地板面積,但此作法可能會犧牲建築物結構與消防安全。

這場協調會,在吵吵鬧鬧中結束,調解破裂。對此,王小玉氣憤的說:「哪有你與人合建房子,建商降低樓層而部份地主不知情,這種事情放到任何市民身上,都是無法接受」。且「台北雙星」未提出財務影響分析、市場價值分析、權益差異分析、區為分配,以及委建費用等重要報告,自己說變就變,簡直把地主當傻瓜,他們認為,主管機關官員明顯涉瀆職。

針對私地主的指控,捷運局表示,投資人臺北雙提出樓層調整方案,並將減少樓層後的樓地板面積填補部分挑空空間,因此總樓地板面積不變,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故全案於114年2月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依程序辦理建照變更,全程均依契約及相關法令辦理,絕無損及地主權益之疑慮。

8月19日協調會,因官員一句「降低樓層不需地主同意」,談判破裂,場面火爆。(圖/王小玉提供)

其次,地主控「改變樓層不需私地主同意」,對此捷運局表示,依市府與私地主簽訂之土地聯合開發契約與市府與投資人簽訂投資契約書約定,均無要求投資人辦理建築設計變更須取得地主同意書,即便如此,捷運局仍要求投資人於112年6月及11月召開地主說明會,向地主說明變更內容,所有變更程序均依法依約辦理。

至於委建費用問題,捷運局指出,106年招商說明會所提每坪36萬元,係當時針對預估造價所作的說明,並非本案最終建造成本或本府與投資人約定的委建價格。本案鑑價基準日依轉換原則規定,以111年10月25日建造執照領得日為準,目前捷運局亦已委託第三方專業單位辦理鑑估價作業,每坪建造成本尚未定案,絕無公家委建每坪36萬元、私地主高達73.8萬元之情形;換言之,實際委建費用應由私地主與投資方協商約定,捷運局鑑價結果亦不能拘束其約定內容。

此外,針對完工日期延宕是否罰款,捷運局強調,應依投資契約約定,就相關事由及事證覈實審理;如涉及契約責任,捷運局也將依投資契約約定辦理,並無所謂「放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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