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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皮球!人民團體協力中共青年統戰 教育部竟稱無裁罰前例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中共以文化參訪、教育交流等名義包裝政治宣傳,加強對台灣青年的統戰工作,陸委會示警小心交流變成統戰樣板。(資料照,圖擷取自陸委會臉書)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中共慣常透過台灣的人民團體、在地協力組織,招攬台灣年輕人、學生赴中參加統戰交流團。監察院調查報告揭露,人民團體招攬學生赴中參與活動,倘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依陸委會及內政部說明,應由教育部裁罰,但教育部卻稱「尚無裁罰非本部主管之人民團體前例」,足見三部會意見不一致。對此,陸委會回應,本會獲悉後均先蒐集資訊,確認有無違反相關規定之虞,並送請權責主管機關處理,或視情況會同相關機關跨部會研商。

監察委員林文程、田秋堇所做調查報告,揭露主管機關教育部踢皮球情形。報告指出,依陸委會說明,學生赴中交流除經由學校安排,亦可能透過校外管道逕行前往;教育部則說,依該部2025年4月9日通函,凡學生參加赴中交流活動,學校應落實至平台填報,爰學生於寒暑假期間參與赴中教育交流,學校仍應依規至平台登錄。若學生赴中為個人旅行非屬教育交流性質者,則毋須填報。

調查報告舉例,惟查,如真理大學學生參加2024年9月第14屆「海峽兩岸(濱州)青年學生孫子兵法友誼辯論賽」,該校未至平台「教育交流活動」登錄,依該校說明「該校法律系學生自行報名參加,校方認為非屬學校層級交流活動,未於平台填報」,凸顯學生透過校外管道赴中交流,學校難以全面即時掌握。

另外,海基會示警,台灣內部也有配合執行中共統戰的協力單位,例如某民間團體在台灣的大學校園舉辦「暑期交流團」說明會,內容宣傳中共「惠台政策」,也與中國各省市台辦合作,台灣學生只需支付機票費用,中方落地招待參訪紅色景點,例如北京天安門廣場、中共黨史館、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紀念館等地,以及地方發展建設,意圖營造中國繁榮形象。

調查報告提及,有關我國人民團體招攬台灣學生赴中參與活動,雖依教育部2025年4月9日通函「學生赴中交流活動,學校應確實至平台登錄」,惟實務上,透過人民團體招攬,因並非透過學校或教師,學校如何掌握?

依教育部於監察院約詢所提書面資料,現行就赴中教育交流活動規範重點在於學生赴中交流活動,學校應確實至平台登錄,平台機制屬備查性質,非屬事前審查機制。學校登錄時需依「辦理兩岸教育活動檢核表」進行內部檢核,以強化自主管理機制。相關訊息實有疑問,易於規避教育部平台登錄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有關人民團體招攬學生赴中參與活動,倘涉違反兩岸條例,陸委會及相關機關的處理機制:陸委會指出,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台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中共黨政軍機關、政治性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或與中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陸委會說明,違者將依第90條之2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復依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第33條之1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依所涉事項之性質定之。如果民間團體與中方合辦徵文大賽,係面向我各級學校師生徵稿,或部分民間團體疑配合中方招攬我學生赴中參與交流活動,主管機關為教育部,爰陸委會函請教育部依法進行查處。

另依內政部說明,有關團體辦理業務活動,依據「人民團體法」第3條及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20條規定,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如有違反相關法令時,由各該法令規定之權責機關。

依上開規定,團體辦理業務活動應予以裁罰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如有違反相關法令,由各該法令規定之權責機關予以裁罰,內政部爰請教育部審酌人民團體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及裁處。不過,依教育部函復,教育部說明「本部……尚無裁罰非本部主管之人民團體前例」,上開3部會意見不一致。

調查報告結論強調,有關人民團體招攬學生赴中參與活動,凡學生參加赴中交流活動,學校應落實至平台填報,惟學校實務上對於學生透過校外管道前往難以全面即時掌握,故透過人民團體招攬學生赴中參與活動,易規避教育部平台機制。

報告直指,人民團體招攬學生赴中參與活動,倘涉違反兩岸條例,依陸委會及內政部說明由教育部裁罰,惟教育部卻說明「尚無裁罰非本部主管之人民團體前例」,足見三部會意見不一致。以上,均尚賴陸委會會同教育部等相關機關籌謀改善、釐清權責及落實裁罰。

對此,陸委會回應,本會持續會同教育部,透過精進「赴中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台」的功能,完善相關機制,輔導各級學校,利用新聞稿、通函、官網專區、社群平台等各種管道,以及記者會、學生營隊活動、政策宣講等場合,提醒赴中風險及兩岸學術教育交流應注意事項,以保障我師生人身安全。

陸委會強調,將會同教育部精進改善。至於人民團體招攬學生赴中參與活動,可能涉及違規情形,本會獲悉後均先蒐集資訊,確認有無違反相關規定之虞,並送請權責主管機關處理,或視情會同相關機關跨部會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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