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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特留分正式走入歷史 立院無異議刪除、公布6個月後施行

鏡週刊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立法院會今日在朝野共識下,三讀修正《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特留分正式走入歷史。(翻攝自YouTube@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今日在朝野共識下,三讀修正《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特留分正式走入歷史。

法務部6月預告廢除「遺產兄弟姊妹特留分」,1個月就在朝野高度共識下送交立法院會處理。立法院會今(28日)三讀通過刪除《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部分。

至於法務部所提版本,包含「遺產酌給、貢獻制度」等,在野黨、司法院都提出疑慮;司法院認為,修法可先刪除手足特留分,配套未來再討論。今三讀新增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規範《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將在公布後6個月正式施行。

立法院會今日在朝野共識下,三讀修正《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特留分正式走入歷史。(翻攝自YouTube@國會頻道)

現行《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祖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三讀通過修正後,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規定:一、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三、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此次修法通過後,差異在於當事人在無子女、父母均過世的情況下,生前立遺囑表明要將遺書全部交給第三人,兄弟姐妹就不能再向第三人要求分遺產;若當事人未立遺囑,兄弟姊妹還是一樣可以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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