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帳戶擬入罪 專家憂難奏效
詐欺集團橫行,利用人頭帳戶案例層出不窮,政府宣示全力打詐,法律卻有漏洞,法務部擬修正洗錢防制法,讓異常持有帳戶者有獨立罪名可罰,草案已送行政院,但有專家認為,要證明收簿手知道所收取包裹內確實是存摺或提款卡,仍具困難度,執法恐難達效果。
資深法官分析,我國銀行帳號、行動電話門號取得容易,幾乎不需要成本,成為詐騙集團最有利的犯罪工具,法院明知販售帳戶、門號和詐團高度相關,要法官重判卻「判不下去」,若能仿效日本制定「不正交付帳戶罪」,多管齊下才有解。
目前檢警抓詐團基本上抓最多的是賣帳戶者,且賣帳戶的被告還有詐團教導「自保之道」。面對調查時,說詞幾乎都是「找工作被要求提供帳戶」、「購物被騙」。多數案件證據不充分也常不起訴,但警察依法仍大量移送案件,幾乎癱瘓各地檢署。
法務部檢察司長黃謀信指出,有些人頭帳戶查到了,若錢還沒匯入,目前無法可管。
依法務部修法原版草案,「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草案送行政院後多次調整,尚無定論,主要是關於人權上的爭議。例如,提供帳簿者落網後,辯詞虛實難辨;如何舉證提供帳戶者與詐欺集團是共犯,是偵查難題;社會弱勢的當事人,被騙帳戶還要接受調查,等於是處罰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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