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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爆老師裸體和比基尼妹喝花酒 教師工會理事長「侵犯隱私」要賠錢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5月01日01:40 • 發布於 05月01日01:18
高雄市教師會理事長于居正召開記者會指控某高職3名教師,曾一起到三點式女郎陪侍的聲色場所脫衣喝花酒。(高教師職業工會提供)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雄市教師會理事長于居正召開記者會指控某高職3名教師,曾到比基尼女郎陪侍的聲色場所脫衣喝花酒,照片甚至大膽上傳網路,直批敗壞教育風氣,被控喝花酒的施姓教師不滿提告求償30萬元,法官認為,于男雖基於公益揭弊,但公開清晰裸照未加遮蔽,已侵犯「隱私權」,判于男要賠7萬元。

判決指出,2024年6月27日,高雄市教師會理事長于居正針對施姓教師在校外與女陪侍飲酒等行為召開記者會,會中公開施男在餐廳包廂內裸露上半身、僅穿內褲,與數名身著比基尼女子互動的3張照片。隨後,教師會網站更發布電子報,指控施男是「薪水小偷」、「毛手毛腳」,且「不配為人師表」。

施姓教師不爽,主張照片是在餐廳包廂內的私人活動,他對於空間與穿著具有合理隱私期待,且電子報內容嚴重貶損其名譽,向于姓理事長提告求償30萬元。

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時,于男辯稱,照片源自他人臉書公開帳號,且施男身為教師卻出入不正當場所喝酒,涉及重大教育人員形象,屬公益評論,並無違法。

法官認為,雖然施男在聚會中自願脫衣,隱私期待略微降低,且照片內容不具「性化」意味,但于男在記者會上,刻意對其他女性與友人臉部打馬賽克,卻唯獨對施男的「裸身清晰畫面」未做任何後製處理,若要達到公益目的,只需證明有宴飲事實即可,無須公開其不堪的裸露面容,此舉已逾越必要性,構成隱私權侵害。

此外,針對電子報指控施男「對實習老師性騷擾」、「薪水小偷」等內容,法官發現,于男僅憑一名畢業生的私訊陳情,雖確認了陳情人身分,卻未對指控事實進行交叉比對或給予當事人解釋機會,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損及施男名譽權,因此侵害隱私權部分判賠5萬元,名譽權部分判賠2萬元,合計于男應賠償施男7萬元,可上訴。

高雄市教師會理事長于居正召開記者會指控某高職3名教師,曾一起到三點式女郎陪侍的聲色場所脫衣喝花酒。(高教師職業工會提供)
高雄市教師會理事長于居正(右2)召開記者會指控某高職3名教師喝花酒,侵犯「隱私權」被法官判賠7萬元。(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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