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警車狂飆「時速快破百」撞死買菜婦 「停等起步」竟判肇責各半 家屬慟:命不如貓狗!
花蓮77歲鍾姓婦人去年9月騎機車出門買菜,行經中央路果菜市場前方路口時,遭翟姓員警駕駛的警車猛烈撞上,鍾婦連人帶車噴飛卡進停放路旁的計程車底,送醫不治。事後交通部公路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覆議結果曝光,揭露翟姓員警駕駛的警車,在限速50公里的路段,時速竟然高達97公里,屬嚴重超速的危險駕駛;鍾婦則因騎乘機車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未讓幹道車先行」,雙方過失責任被認定各佔一半,讓死者家屬難以接受。
去年9月17日清晨5時42分,36歲翟姓員警駕駛警車沿中央路三段北往南直行,當時鍾姓婦人正騎車準備前往果菜市場買菜,行經中央路三段與北安路81巷口時,她先在路口左轉待轉區停下,隨後往西穿越中央路並停在中央分隔島左右張望,等一部機車、一輛水泥車通過後才起步,卻在穿越中央路南向車道時,被翟姓員警駕駛的警車高速撞擊,連人帶車瞬間彈飛重摔落地,並滑行卡進對向路旁停放的計程車車底。
翟員與同車的彭姓女警見狀急忙下車救援,但鍾婦脫困時已奄奄一息,送醫後雖一度恢復心跳,仍因傷勢過重,於當天下午宣告不治。
事後家屬悲痛對肇事員警提告過失致死,花蓮地檢署囑託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判斷事故肇責,結果在農曆年前出爐。
覆議意見書詳列佐證資料指出,依據監視器畫面顯示,鍾婦在起步前,曾分別於待轉區及中央分隔島停等,當時其行向號誌為閃光紅燈。此外,根據警車行車紀錄器推算,翟員駕駛的警車在05:42:53至05:42:54間,僅約1秒即行駛約40公尺,換算他當時平均時速已高達97公里,屬「嚴重超速行駛」之危險駕駛;且警車行經的是閃光黃燈路口,卻未減速接近,也未注意車前狀況。
在路權歸屬部分,覆議意見依據肇事地點的閃光號誌,認為鍾婦行向設有閃光紅燈屬「支線道車」,未禮讓行向為閃光黃燈的警車「幹線道車」先行,為肇事原因。而翟員行經設有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未減速接近,反嚴重超速危險駕駛,「雙方均有不當之處,且疏失情節相當。」
鍾婦家屬完全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受訪中幾度哽咽,痛訴鑑定報告稱母親未讓幹道車,但監視畫面明明錄下母親確實有在中央分隔島停等將近10秒鐘,等待一部機車、一部水泥車接連駛過後才起步,鑑定報告卻隻字未提;若非警車嚴重超速,在限速50公里的路段狂飆至97公里,鍾婦絕對有足夠時間通過,視覺判斷上也無法預料會有超速近一倍的車輛衝出。
最令家屬心寒的是,調解時對方以鑑定報告將責任歸屬定為各半,保險公司據此將賠償金額砍半,表示只願賠償「包含強制險」在內共225萬元,扣除已領取的強制險理賠,等於警方僅需負擔25萬元。調解委員還表示,若此案進入法院程序,賠償金只會更低。讓他們無比心痛,覺得母親的一條命根本「連貓狗都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