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銀行41萬竟把房產送女兒! 婦人脫產失敗法院出手全撤銷
一名婦人阿蘭積欠銀行逾41萬元現金卡債務,多年未清償,銀行取得支付命令後聲請強制執行仍追不到錢,追查發現阿蘭竟早在名下幾乎無財產可供清償時,將繼承取得的精華地段的房屋持分,以「贈與」名義移轉給女兒小婷(均化名)。銀行認為此舉明顯是「脫產」規避追債,提告請求撤銷贈與。
判決指出,阿蘭在2003年向銀行申辦現金卡信用貸款,取得60萬元信用額度,後續雖曾調整額度,但仍未依約還款,導致債務全數到期。銀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後,阿蘭仍未清償,累計積欠本金41萬7018元,另須自2007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
銀行之後持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卻依舊無法受償,法院並核發債權憑證。銀行追查後發現,阿蘭曾於2017年5月因繼承取得某處房產持分,包含2樓、2樓之2及地下室部分權利範圍,卻在2021年8月,將該不動產以「贈與」方式移轉給女兒小婷,並完成所有權登記。
銀行主張,阿蘭明知自己早已負債且無其他足夠財產,卻仍把名下可供執行的不動產移轉給女兒,已明顯侵害債權,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贈與訴訟,要求一併撤銷債權與物權行為,並塗銷移轉登記。
對此小婷辯稱,母親移轉房產並非無償贈與,而是因她代母親清償對另家銀行的12萬5000元信用卡債務,才取得房產持分,屬於「有償移轉」,只是因雙方屬二親等內親屬,才以贈與形式辦理登記。
不過,法官並未採信。判決指出,雙方當時明明主動辦理印鑑、簽署「建築改良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並向稅捐機關申請贈與稅免稅證明,再向地政機關以「贈與」原因辦理移轉,事後在訴訟中才改口稱是「買賣」或「有償移轉」,說法前後矛盾。
更關鍵的是,法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價,確認該不動產在2021年8月的合理市價達237萬6570元,與小婷主張代償的12萬5000元差距懸殊。法官直言,即使真有代償,也遠不足以構成等值對價,難認屬正常交易,反而更足以認定是藉由贈與方式脫產,避免房產遭債權人查封拍賣。
法院因此認定,阿蘭將名下可供清償債務的重要財產移轉給女兒,已造成自己陷於無資力,明顯有害銀行的債權,判准撤銷雙方在2021年8月所為贈與契約,以及完成的所有權移轉行為,並命阿蘭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