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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親信貪汙詐財6500萬...他已入監服刑 再累計判73年2月定讞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6月09日03:12 • 發布於 06月09日03:06

宜蘭縣公共造產基金前專員許智信被控以「縣長秘書」名義詐欺、貪汙6500萬元,其中七罪已判刑2年6月定讞而入監服刑。最高法院針對另外十罪部分,各判處7年2月至7年10月不等徒刑,累計刑期達73年2月定讞,未來將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

許智信目前在監執行中,許2020年2月至2023年9月間,受宜蘭縣公共造產基金僱用擔任業務員、管理員及專員,負責推展公共造產,並支援縣長室基層服務,對外宣稱是涉貪停職中的縣長林姿妙秘書、助理,也陪同林姿妙參與基層活動。

許2021年6月至2023年9月間,以「有未公開的政府採購標案可以投資」名義,騙10名被害人投資;又因積欠高利貸,2023年1月至9月間,訛7名被害人「有投資案可供投資」,共騙取6500萬餘元,僅歸還部分款項。

宜蘭地方法院一審認為許是具法定權限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之便,謊稱有政府採購標案或一般投資案可獲利,以此方式詐取巨款,敗壞公務人員形象,判12年徒刑。

許智信上訴堅稱無罪,否認說過自己是「縣長秘書」,他因辛苦經營才有人脈,林姿妙才可以在競選對手的本命區倒贏對方,不甘被說貪汙,自認只是「小跑腿」。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依詐欺取財罪判許智信4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將七罪駁回上訴,判刑2年半定讞,其餘十罪認為二審未仔細說明許智信是否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被害人財物,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則認為依據卷證資料,可以認定許智信確實犯10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許僅坦承犯普通詐欺罪,理由不可採。

更一審認為一審已審酌被告的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詐取財物金額、否認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未坦承全部犯行的犯後態度,及許的家庭經濟生活等情狀,迄未與被害人和解也未再賠償,一審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量處許智信十罪各7年2月至7年10月不等徒刑,並無違背法令之處,因此駁回上訴,許智信再累計刑期達73年2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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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長林姿妙親信、前公共造產專員許智信。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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