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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副署、不公布的憲政意涵:行政院的責任政治並未越界

鏡報

更新於 2025年12月18日22:40 • 發布於 2025年12月18日22:40 • 鏡報
真正的憲政危機,不在於行政權依法行使制衡,而在於將複雜的憲法問題簡化為政治對立,忽視憲政制度原本即內含的責任與對話機制。鄒保祥攝影

饒瑞正/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教授

立法院通過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後,行政院決定不副署、不公布,部分論者即指稱此舉「違憲」,甚至渲染為憲政危機。然而,若回到我國憲法條文本身,並結合比較憲政實踐加以觀察,這樣的批評並不成立,反而忽略了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的制度設計。

依憲法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負責國家整體施政,並須就施政後果向人民承擔政治責任。此外,第57條亦明文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得依法提出覆議。此一制度設計,清楚揭示行政權並非被動執行立法結果的技術機關,而是憲法上負有實質審酌與政治責任的核心治理機關。

若行政院在審視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後,認為其內容將嚴重影響國家治理結構、中央與地方財政秩序,甚至導致權責失衡,卻仍被期待不加判斷地完成副署與公布程序,反而背離責任政治的基本精神。在此情形下,行政院選擇不副署、不公布,並非權力僭越,而是基於憲政責任所作出的制度性回應。

就法律公布程序而言,我國法律須經總統公布始生效力,而依憲法第37條所建立的副署制度,總統之公布行為須有行政院院長之副署配合。此一制度並非形式安排,而是為了防止立法權在缺乏執行責任的情況下,單獨支配國家政策方向,並確保行政機關得就執行可行性與整體公共利益提出憲政上的保留與判斷。

從比較憲政制度觀之,此種行政制衡立法的設計並非特例。在美國,總統享有否決權,國會須以更高門檻始得推翻;在德國,聯邦政府可透過聯邦參議院程序及憲法審查機制制衡國會立法;在法國,政府得請求憲法委員會進行合憲性審查,暫緩法律生效。這些制度共同顯示,民主憲政並非「國會一錘定音」,而是透過多重程序確保重大立法不致破壞治理結構。

因此,行政院此次不副署、不公布,並未否定立法院的民主正當性,而是運用憲法所內含的制衡機制,要求對攸關國家財政結構的重大修法進行更審慎的制度評估。真正的憲政危機,不在於行政權依法行使制衡,而在於將複雜的憲法問題簡化為政治對立,忽視憲政制度原本即內含的責任與對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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