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繼承屋符合「1情形」可減稅 實際算給你看更清楚
民眾繼承房地時,若一併繼承被繼承人尚未清償的房貸,之後出售該筆房地時,房地合一稅該怎麼計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當民眾繼承尚有銀行房貸的房地,後來打算賣掉時,若是房貸餘額(繼承來的債務)超過在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總和」,那麼,超出的部分,只要是繼承人自己實際償還的,就可以從賣房子的獲利,意即交易所得中扣掉,省下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什麼可以這樣扣除?因為繼承人出售房地時,原本就能把「繼承時的房地現值」當作成本扣掉,所以如果房貸餘額比房地現值還要高,表示這是屬於因為繼承該房地所產生的額外負擔。因此不論賣房是適用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或是房地合一稅新制,這個優惠都適用,這樣才符合「量能課稅」的公平原則,也就是賺多少錢,就繳多少稅。
國稅局舉例,假設納稅義務人甲君2023年4月間繼承父親於2021年4月間購入的A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為1,000萬元,同時也繼承父親遺下A房地的銀行貸款餘額3,400萬元,並由甲君實際負擔償還。
後來甲君於2024年12月間出售A房地,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交易所得時,除了可列報減除繼承時房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金額1,035萬元外,繼承的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的2,400萬元,一樣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項目
金額
說明
繼承時房貸餘額
3,400 萬元
實際需要償還的債務
繼承時政府現值
1,000 萬元
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總和
可扣除的額外成本
2,400 萬元
甲君繼承的貸款餘額3,400萬元,減去繼承時房地現值1,000萬元
‧原本可扣的成本:1,0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總和)會經過物價指數調整,變成1,000萬元X物價指數103.5%=約1,035萬元。
‧額外可扣的成本:因繼承多出來的債務2,400 萬元。
國稅局提醒:出售繼承取得房地,可減除的貸款,必須是繼承時被繼承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貸款的未償債務餘額,且由納稅義務人實際負擔,若是親友間的私人借貸則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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