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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歲父突傳來帳單!孩子哭訴童年真相 法院判免扶養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025年11月17日02:30 • 尹維源

一名孩子化名近日向法院提起聲請,要求免除對疏離30多年的生父小驊(化名)負擔扶養義務。孩子的理由直白而沉重,指控父親在他幼年時便離家不管,從未盡一天扶養責任,卻在年老失能後,因住進安養機構而被社會局通知要求負擔費用,讓他大嘆實在說不過去。法院審理後,判准免除扶養義務。

判決書指出,孩子出生後沒多久,父親小驊便在1985年無故離家,當時孩子年僅5歲,自此雙方形同陌路。孩子回憶,兒時甚至沒機會叫一聲爸爸,連見都沒見過幾次,更不用說生活照顧與扶養費。

直到民國1993年,孩子的大哥輾轉找到父親小驊,人雖然出現,但為的是和妻子小琳(化名)辦離婚。當時的協議也明確載明,孩子的親權由母親小琳單獨行使。之後小驊就前往大陸,一待就是20多年,直到去(2024)年年初才返回台灣。

法官考量,父親小驊已經73歲,住在一處私立長照中心,每月養護費約3萬元,因無力負擔,社會局依規定通知孩子協助支付。孩子接到公文時相當錯愕,他主張,父親離家、賭博、喝酒,把賺的錢都花掉,從來沒給家庭半毛錢。媽媽辛苦當保母把他們拉拔長大,父親根本沒有資格要求扶養。

孩子的姨母證稱,他們家當年經濟很差,都是小琳去當保母賺錢養家,小驊開計程車卻沒把錢拿回來,都花在外面賭博、喝酒。孩子念幼稚園時,小驊就離家了。離婚後孩子和媽媽同住,小驊完全沒有出錢。

法官審酌,小驊在孩子從幼兒到成年的漫長期間,未曾盡到身為父親最基本的責任,不僅未提供關愛,也未支付任何扶養費,與孩子長年無聯繫,「情節確實重大」。

法官認為,依民法第 1118-1 條規定,受扶養者若對扶養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責任」,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日前依法判決,孩子的請求實屬有據,准予免除其對父親小驊的扶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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