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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吸毒犯弒母37刀「判決逆轉」! 最高法院今「撤銷無罪判決」打臉二審法官陳筱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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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0年09月29日10:31 • 發布於 2020年09月29日10:31

 

殺人犯梁崇銘2018年10月18日吸毒後精神不穩,拿刀殺母砍了37刀,最後砍斷母親頭顱後拋下12樓。原先一審依《家暴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未料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刑四庭法官充任審判長陳筱珮竟判決:梁男行凶時處於卡西酮類物質(毒品)發作最强期間,欠缺辨識行為能力,因此「無罪」,責付桃園市衛生局,激怒社會一片譁然。最高法院今(29)日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今日指出,台大醫院鑑定「不排除」梁崇銘殺母期間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强,但梁男吸食安非他命及多項毒品,是否因吸食卡西酮導致無辨識力,有待進一步鑑定,另要確定梁男吸毒的時間點。再者,梁男長期吸毒並飲酒,案發當時是因卡西酮毒性太強,或是因吸毒加喝酒所致,梁男還供稱知道長期吸毒會行為錯亂,有無適用「原因自由行為」仍須調查。

 

一審判決認為,梁男不知對母親感恩,還用極凶殘的方式砍殺生母,惡性重大,但梁男的兩個姊姊都表示「希望不要判死刑」,又適用刑法19條「精神障礙」減刑,判梁無期徒刑。

 

高等法院二審認為,梁男有殺害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犯行,依卷內證人證言、證據,及扣案開山刀,已足認定,但梁男自承於案發前有施用安非他命,且尿液、毛髮送驗結果,除安非他命類外,也包含丙酮類等多項毒品,顯見梁男平日即持續施用卡西酮類等多項毒品。

 

當時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台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梁男行兇時處於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强期間,導致梁已欠缺辨識行為能力。刑四庭法官充任審判長陳筱珮依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無罪」,還稱梁男是欠缺辨識行為能力而殺人,應對他施以治療,因此將梁男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高檢署9月9日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29日)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圖片來源:翻攝自最高法院、英國台北代表處愛丁堡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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