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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吸毒寫悔過書可免關? 法務部:誤解修法目的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11月09日13:44 • 發布於 2019年11月09日13:44
法務部表示,這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是剛柔並濟,絕無輕縱,籲外界勿誤解。(法務部提供)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行政院日前推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除了加重製毒與販毒的刑期,還新增檢察官緩起訴的附加條件,讓手段更多元,但外界聚焦在吸毒情節輕微者且沒有毒癮者,可透過寫悔過書方式處理,讓整部修正案失焦,法務部特別今日特別呼籲外界勿誤解修法目的。

法務部指出,此次修法採剛柔並濟原則,對販毒、製毒者加重其刑責,且新增擴大沒收制度以徹底剝奪不法所得,採從嚴從重處罰;至於施用毒品者,兼顧矯治而非純以處罰為目的,視個案具體情狀給予適當多元處遇,使其徹底脫離毒品危害。

現行規定,施用毒品者除了觀察、勒戒外,若要給予緩起訴處分,「一律」均應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但實務上,施用毒品者的成癮性、施用動機或生活環境均有不同,例如:僅偶然出於好奇施用、但家庭環境正常並無毒癮的學生或青少年,若不區分個案情形、不顧有無醫療需求,一概命其應完成戒癮治療,形同沒生病,卻強要其吃藥,並不合理,也沒效果;且戒癮治療對其等原有生活節奏、同儕相處等均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未必為最適合之唯一模式。

法務部解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關於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的附命條件,提供8種司法處遇模式彈性運用,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僅列「戒癮治療」一途,導致實務上無法給予其他處遇,過於僵化而缺乏彈性。

再者,刑事重懲與成癮治療併用的多元處遇模式,毒品施用犯於緩起訴處分2年期間,均須接受高強度的觀護報到及驗尿監督程序,如再犯更將面臨撤銷緩起訴、再行起訴判刑或再一次的戒癮治療處分之後果,均與一般具有彈性之緩起訴處分程序不同。

法務部強調,本次毒品防制修正草案,是回應我國緝毒與戒毒嚴峻環境之挑戰與個案需求,賦予法律授權框架,使檢察官除緩起訴戒癮治療外,更可給予義務勞務、繳納處分金、心理輔導、法治教育或其他預防再犯措施,藉由多元處遇提升矯治成效。

法務部批評,少數未窺修法全貌者稱修法後可能僅給予吸毒犯寫悔過書,顯然誤認實務施用毒品案件緩起訴處分的作法,錯與一般輕罪的緩起訴處分所命條件混淆,亦對此次剛柔並濟及力助施毒者重生的修法目的有所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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