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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法規修法一年後,地熱發電仍需更進一步政策誘導

科技新報

更新於 2019年04月26日14:47 • 發布於 2019年04月29日09:00

每當筆者演講地熱主題時,許多人往往演講後會問,為何那麼好的「地熱發電」卻遲遲沒有財團投資?筆者在這試著回答此問題。2018 年 4 月 11 日公告修正生效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後,地熱發電的案場如雨後春筍出現,可惜這是蔡英文總統上任 1 年 10 個月後才完成的第一步,而對於其他有效的配套政策則至今仍需要等待經濟部規劃,也需要環保署發動能源政策環評協力推動「能源轉型」。

地熱發電的環評門檻

對地熱發電進行「環境及社會影響評估」是普遍認同的行政流程,但由於地熱發電是最乾淨的綠能之一,因此僅針對大規模的地熱電廠才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先進國家是進行環境及社會影響評估,Environment and social impact assessment,ESIA)。世界銀行(World Bank)補助土耳其地熱電廠進行環境及社會影響評估,過程採公開透明形式,讓一般大眾了解地熱電廠相關的環境議題,讀者可在網路下載全文。由於各國推動地熱發電的策略不同,地熱環評門檻也是一項重要的策略,例如日本及歐盟是大於 10MW(1 萬瓩以上)、世界第二大地熱發電國印尼則是大於 50MW(5 萬瓩以上),非洲肯亞(Philip J. Barasa,2016)及北歐冰島(Framework plan for the utilization of hydropower and geothermal energy)甚至以政策環評(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SEA)方式推動,以提升行政效率。

錯誤的環評法規摧毀地熱產業環境

國內在沈世宏署長任職時,於 2009 年底修法新增設置地熱發電機組需要環評(除非裝置容量未達五百瓩的自用發電,或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試驗性計畫)。由於過去政府對於再生能源的外部成本欠缺認識,嚴苛對待再生能源的環評門檻,導致地熱發電商業發展的機會延遲了 9 年,這 9 年間僅蘭陽地熱公司完成一件地熱發電環評案,且清水地熱 BOT 案因環保署對地熱電廠環評需求認定不一致,導致得標廠商融資出現困難最終因而退場。環評法規違反世界潮流的結果,就是摧毀地熱發電的產業投資環境,導致 1998 年「全國能源會議」確認的地熱發電中程目標:「2010 年推廣 5 萬瓩(50MW)地熱發電」到 2020 年都難以實現,而民進黨政府的地熱發電目標 2025 年 200MW,至今仍未參考國際案例策略規畫執行步驟,是「能源轉型」政策中待彌補的破口。

環評問題解決後,還缺少下一步

根據能源局近期的簡報資料及私人調查,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後的一年之間,目前有 15 個案場分布在新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尚不包含已通過環評的 101MW 利澤地熱電廠規畫案,且部分電網饋線不足的問題,可能因太麻里變電站修復而得到解決;而在一年以前,全台僅有宜蘭清水地熱 BOT+ROT、新北市硫磺子坪 BOT、台電綠島地熱發電規畫,被譽為國家隊的宜蘭仁澤溫泉地熱示範開發案,由台電和中油聯手進行,這 4 個案場由政府推動,民間僅知本溫泉區泓泉溫泉渡假村 30KW 申請併聯電網。一年間增加了 10 座民間地熱發電案場,但發展規模均在 10MW 環評門檻以內,甚至大部分受到既有電網饋線不足的限制而申請規模不足 3MW,這種小規模的地熱發電站都選擇在已有明確探勘井資料的鄰近私有地,因此跳過國有地繁複的行政程序,但需要進一步實施完成探勘流程才能擴大發展規模,這一步尚欠缺法令引導,否則地熱發電成本難以大幅降低,以土耳其發展地熱發電的經驗,成熟階段的地熱發電躉售電價應可降低至 0.1 美元/度,已可與市電同價。

環保署應該要有更積極的政策環評

「政策環評的目的,是希望政府間的跨部會溝通先取得一定共識,以減少後續環評的爭議,在產業發展初期階段,因為政府已確認基本的政策共識,可事先減少民間投資不確定性,減低開發的風險。此部分在水泥業、風力發電等投資案,都證明具一定功效」,以上這段話是行政院前院長林全主政期間,由環保署綜合計畫書提出的建議。現行開發行為環評案例在發生價值衝突及爭議時,往往從底部的技術層面釐清癥結問題,但技術問題往往只有少數人理解科學意涵,而被嚴重忽視,因此政府希望能從上游政策面的共識性提高行政效率。當投資案與環境保護無法取得共識時,確認政策方向與原則具有長期正面影響性,是一個提高有效溝通的做法。換言之,對於低環境衝擊的再生能源而言,是非常適合以政策環評的方式推動,且國際已有多個國家執行過「能源政策領域推動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蘇中正,2017)。

再生能源推動是目前國際同步進行「能源轉型」的重要核心,聯合國 IPCC 在 2018 年南韓仁川會議,宣告我們距離氣候臨界點(Tapping point)僅剩 12 年,我們必須在 2050 年以前利用再生能源取代每年耗費近 2 兆新台幣的進口能源,才有可能控制全球暖化,所牽涉的「典範轉移」規模之大,不可能僅由三級行政機關能源局負責規畫,若是環保署能認清自身的責任發起「能源政策環評」,協助縮短再生能源的瑣碎行政流程,對於健全再生能源產業環境而言是最具體的幫助。

(首圖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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