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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栽贓撞人纏訟11年 張月英:我人生都毀了!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8年09月19日04:17 • 發布於 2018年09月19日02:11

婦人張月英被控在11年前騎機車撞傷朱姓老嫗,她歷經無罪、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罪判刑,直至去年5月31日高等法院再審,確認報案人將肇事車輛車牌「DMX」報成張婦所擁有的「DNX」,判她無罪。張月英另提國家賠償,請求台北市警中正二分局給付86萬元,原本北院、高院都駁回,但高院重啟再審,今因無新證據須再調查,定10月17日宣判。

今天的庭訊不到幾分鐘就結束,張月英感慨「都沒有東西要查了,一個庭期就又是幾個月過去」。

朱姓老婦人2007年9月26日晚上6點多闖紅燈遭機車撞上,左肩、下背挫傷,目擊的路人記下肇事車號、報警,警方循線找到「車主」張月英。張被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移送法辦,一審時雖無罪,但高院二審、更一審都認定張婦是肇事者而判刑。

張月英不否認警方要尋找的機車是登記在他丈夫名下、平時是她在使用,但喊冤自己當天在黃昏市場擺攤賣毛巾和襪子,晚間8點多才離開,並不在現場,也沒借車給別人。高院刑庭再審發現張婦當天手機通聯記錄顯示她在市場做生意,那天已天黑、下大雨,目擊證人能不能清楚記下車號就令人質疑,且她的車是紅色的,證人卻說看到黃色或白色的車,明顯不符,維持北院無罪判決。

張月英年近六旬,她2006年時就讀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系,在車禍發生後兼讀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政學系,想考律師。張婦感嘆,案發時有人勸她「4萬多賠一賠就沒事了呀!」,但「沒有做的事為什麼要承認?」。

再審維持無罪的理由之一,是中正二分局的勤指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上頭記載「勤指中心於同日18時58分許接獲思源街派出所員警張慶國回報:『輕機DMX-○○○』(肇逃)」,證明勤指中心受理紀錄是車牌為D「M」X 的輕型機車。但後來到現場處理的交通分隊楊姓警員在肇逃追查表上記載車牌為D「N」X 。

民事再審開庭時,張月英指承辦的楊姓警員、陳姓偵查佐沒依規定調閱附近的監視器,且誤載成她的車號,事後卻說目擊者是這樣子講的,陳也沒有移送她的通聯紀錄。民庭屢次開庭,警方僅派律師出庭。

張月英拿出監察委員的報告,認為警方處理肇事逃逸過程有瑕疵,她的人生因冤案而毀了。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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