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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論》美國投資台積電的法律問題

Newtalk

更新於 2025年08月22日02:04 • 發布於 2025年08月22日02:04 • Newtalk新聞 文/張正修
美國商務部長盧特尼克。 圖:翻攝自盧特尼克X

Newtalk新聞

美國商務部長盧特尼克說要以補助台積電的補助款改成入股台積電。這話一出,國內就議論紛紛。不過,因為只占台積電股票的0.6%,其實影響不大。不過,台積電到美國設廠時,藍白就有人說台積電會變成美積電。而且,假設說如果有一天,美國真的想要真的大量入股以掌控台積電時,我們要怎麼辦?或許我們可以從法律層面先探討一下。

一、台積電是台灣的公司

台積電(TSMC,全名: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是台灣註冊的公司。其註冊與法律地位如下:(1)註冊地:中華民國(台灣);(2)公司類型:股份有限公司(Public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3)成立時間:1987年;(4)總部地址:新竹科學園區(台灣新竹市)。至於其股票的上市情況是:(1)在台灣 ,其股票代號是2330 ,交易地點是台灣證券交易所(TWSE);(2)在美國 ,其股票代號是TSM,交易地點是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以 ADR(美國存託憑證)形式交易。

因此,台積電雖然在美國上市(TSM),但它仍是台灣法人的公司,需要受台灣《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的約束。由於台積電是台灣註冊的本國企業,在美國僅是以ADR形式讓美國投資人可以交易其股票,法律主體仍屬台灣。美國政府或企業若要對台積電投資,也要遵守台灣的法律。

護國神山台積電。 圖:取自台積電官網

二、美國政府如果要投資台積電,在法律上,要遵守什麼要件?

(一)國際法的層面

美國聯邦政府若要投資外國民間公司,法律上並非完全禁止,但需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有國會授權,2、符合國家利益或國安目的,3、遵守透明、公平、無利益衝突的行政程序,4、不得違反國際條約或對外政策立場。

因此美國政府要投資外國民間企業,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

(二)國際法的層面

美國聯邦政府若要投資外國民間公司,法律上並非完全禁止,但在外交少需滿足以下所說的條件:

(1)WTO條約、(2)雙邊貿易協定、(3)盟友政策一致性原則。

從這一點來看,美國政府要投資台積電,基本上雙方必須簽訂條約,沒有我國政府同意,美國政府是無法投資台積電的。即使雙方簽訂條約,但國內仍須立法院同意,因此,藍白立委只要不同意,美國政府是不可能投資台積電的,因此,要注意的是,以目前國會的各政黨實力來看,台積電要成為美積電,藍白掌握關鍵的角色。所以說:真正能夠把台積電變成美積電的其實是國民黨與民眾黨,郭正亮之流者稱民進黨允許台積電去美國設廠是要把台積電變美積電,其實這是不懂法律,或者是故意要造假破壞曾讓他當過立委的民進黨的形象。

(三)美國國內法的層面

從美國的國內法來看,美國聯邦政府若要投資外國民間公司(例如台積電、豐田、ASML 等),在法律上是可以做得到,但必須符合一系列的美國法律、政策原則與國會授權條件。這類投資行為受到比國內投資更高的管制門檻,原因是它包括外交、預算、國家安全、經濟政策等因素。

一般來說,美國政府在投資外國公司時不得違反的重要法律與原則:

1.不得違反《美國憲法》與撥款條款(Appropriations Clause):憲法第1條第9款:「未經國會法律撥款,不得動用國庫資金。」因此,美國政府不能隨意投資外國公司,必須經國會明確授權並撥款。所以任何對外國企業的投資,都必須有國會立法依據。

2.不得違反《反挪用法》(Anti-Deficiency Act, ADA):換句話說,政府機構不得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花費資金。也就是說:不能因政策需要自行對外國企業進行資金投資或資助。

3.不得違反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PA): 政府所有行政行為(包括投資決策)必須遵守法律程序、公平與透明。 因此,美國政府不能任意選擇外國公司投資,必須有明確的標準與正當程序,否則會被質疑為任意濫權。

4.不得違反國家安全相關法律,首先,(1)不得違反《國防生產法》(Defense Production Act, DPA)。該法通常授權政府對「關鍵基礎產業」提供資金支持。投資外國公司時,必須證明該行為有助於美國的國防或供應鏈安全。(2)不得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依據該法之規定,總統有權對外國企業實施制裁或限制投資(反向操作)。因此,投資外國公司不能觸及美國已制裁的國家或其利益關係人。

5.不得違反《反貪腐與利益衝突法律》,例如不得違反《聯邦利益衝突法》(Federal Conflict of Interest Laws),要求政府官員不得與受投資企業有利益往來或私交。

6.不得違反《反貪腐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投資行為不能涉及對外國政府官員的賄賂,特別是當該公司與當地政府關係密切時。

7.國會實施監督與審查的機制:國會的審計機構有權監督政府對外資金流向,包括是否合規、是否合理。

此外,根據《海外投資透明法》,國會有權限提出類似審查或限制政府資金流向外企的法案。

三、 守住護國神山是不可讓步的

從以上所述來看,保護台積電的主要手段,一個是在我方,就此,如果真的碰到壓力時,民進黨政府必須尋求共識,尤其台積電是台灣的護國神山,我們必須掌握主導權。另一個是美國國會:川普現在的不支持率高達51%,在國會議員的中間選舉,如果川普失敗,則我們可以透過遊說(現在亦可),讓美國國會反映我們的聲音。至於細節怎麼做就必須隨機應變,但戰略一定要清楚。另一點必須注意的是:如果藍白故意讓台積電被美國政府將所有設備技術移到美國,以使中國因而可入侵台灣時,此時,民進黨政府必須頑強抵抗。

作者:張正修/曾任考試委員、開南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兼任副教授、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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