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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國民黨議員舒翠玲詐領助理費案判決出爐 夫婦均判一年獲緩刑

桃園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8月21日13:09 • 發布於 2025年08月21日12:49 • 記者李春台
舒翠玲涉詐領助理費,桃園地院今日下午判決,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舒翠玲夫婦判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各需支付公庫50萬元。圖:翻攝「舒翠玲臉書」

桃園市國民黨籍七連霸市議員舒翠玲,涉嫌自2020年2月間,以母親、兄長等人擔任人頭詐領助理費,遭桃園地檢署以詐領助理費980萬元起訴。桃園地院歷經5年審理,今(21)日下午判決,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舒翠玲夫婦判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各需支付公庫50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桃檢起訴書指出,舒翠玲於2020年2月間涉嫌詐領助理人頭費用,檢方指揮桃園市調處搜索後向地院聲請羈押禁見,但翌日法院以200萬元裁定交保;桃檢歷經10個月偵辦,舒以虛報人頭方式詐領助理補助費,自2011年1月起至今年2月間,詐領金額高達980萬3037元,檢方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罪」,將舒翠玲、辦公室張姓主任(舒之丈夫)、林姓、陳姓友人等4人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今天下午4時左右,審判長孫立婷宣讀判決結果,舒翠玲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同案辦公室張姓主任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同案陳姓助理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另同案林姓男子則無罪。

判決書指出,被告舒翠玲自1998年3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間,擔任桃園市議員,同案被告張姓主任為其夫,擔任舒之助理,綜理雜務及人事,被告陳姓人頭及證人舒姓男子為舒翠玲聘用之助理,舒雖確有於擔任市議員期間內聘用舒男、陳女,惟2人所申報之薪資高於實際領取之薪資,故認舒翠玲、張姓主任、陳女等人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舒、張均坦認犯行,符合緩刑要件,均依法諭知緩刑。

同案被告林姓助理部分,依證人及卷內書證可認其確於聘任時間內,擔任舒翠玲之助理,並負責為其處理在外活動,林姓助理既因受僱於舒翠玲而受領薪資,自難該當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又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針對判決結果,舒翠玲稍早表示,尊重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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