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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號出軌奪49命// 工地主任李義祥 判7年10月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11月11日21:29 • 發布於 2022年11月11日21:30
台鐵太魯閣車出軌事故,被告判刑表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二○二一年四月二日台鐵太魯閣列車出軌事故釀成四十九死、近三百人輕重傷,花蓮地方法院昨依過失致死等罪判處工地主任李義祥七年十月;身為公務員的台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判八年十個月,刑度重於李義祥;移工華文好過失致死、李義祥肇事逃逸部份則無罪,花蓮地檢署指出,針對兩人無罪部份都會上訴。

台鐵工程司潘堂益8年10月最重

花蓮地方法院指出,被告李義祥犯過失致死罪、違反政府採購法妨害投標罪判有期徒刑七年十月,被訴肇事逃逸部份,法官認為李義祥事故發生後確實有停留在現場,且向警方承認為貨車所有人,構成要件證據不足,判處無罪。

另外,台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被依過失致死、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判刑八年十月;工程顧問郭國振依過失致死罪判四年二月;監造主任李進福七年二月;工地安全衛生人員張齊富財過失致死罪處四年六月。

法官認為,被告李義祥因施工進度落後,去年四月二日違反台鐵停工規定到現場施工,大貨車在現場熄火,李義祥未求助專業拖吊方式解決,指揮移工華文好取石塊放在大貨車後輪,李義祥以承重不足的綁帶綁住大貨車後開怪手拉車,但綁帶破損脫落造成大貨車翻落鐵軌,遭四○八車次的太魯閣號撞上,才導致整起事件發生,數罪從一重以過失致死罪處斷。

台鐵及監工部份,法官認為,被告潘堂益身為主辦工程司,對施工進行具有監督施工廠商、監造人並行使罰款權利,但未落實契約要求,甚至默認被告李義祥在案發當日入場施工;被告郭國振身為專案管理單位,未落實其職責,與被告李義祥不當行為相互加乘而造成本案事故都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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