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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油驗出苯駢芘卻沒通報? 學者解析:依現行法規台糖沒有通報義務

CTWANT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網編組
吳焜裕提到,現行法規中,並沒有制定粗油苯駢芘的標準。(示意圖/Pixabay)

中聯油脂問題油爭議持續延燒,台糖遭揭露早在今年5月便檢出粗油原料含有致癌物「苯駢芘」(BaP)14.7 ppb,卻未向主管機關通報。對此,台大食品安全與健康研究所教授吳焜裕指出,依照現行規範,其實並未制訂關於「粗油」含有「苯駢芘」的標準,因此即使驗出,也沒有通報義務。

吳焜裕於臉書發文表示,很多人認為,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或是《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台糖必須通報中聯油脂代工的粗油含有苯駢芘14.7 ppb,超過食用油中苯駢芘的衛生標準,但要適用相關規定的前提,是要有危害食品安全衛生與或是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吳焜裕提到,粗油含苯駢芘14.7 ppb,並不適用食用油的標準,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所說的「含有毒或危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並非只要含有苯駢芘,就等於有危害食品安全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而是要超過苯駢芘的衛生標準才算。

吳焜裕指出,由於目前食藥署沒有制訂粗油苯駢芘的標準,只有訂定「直接供飲食或食品加工之油脂」含苯駢芘的標準為2 ppb,所以即使粗油驗出14.7 ppb,也並沒有違法或危害食品安全衛生及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因此台糖就沒有通報的義務,也不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或是《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這樣的解釋才合理。」吳焜裕直言,平常會吃到的食物哩,其實都含有很多的一級致癌物,如戴奧辛、無機砷等,若沒有針對某些食品特別關注的有毒或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物質,制訂標準並加以管制,那只要食物含有一級致癌物,就都不能食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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