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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夫約國中女「週末激戰10次」!她懷孕急墮胎下場曝光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12日00:48 • 發布於 03月11日04:57

社會中心/楊佩怡報導

苗栗一名吳姓農夫與未滿16歲的少女 A 女交往期間,多次發生性行為導致女方懷孕流產,案經醫院通報後曝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十罪,判處吳男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個月,全案可上訴。

苗栗農夫對未經過國中生女友同意,就發生10次性關係。(圖/此圖為AI生成示意圖)

週末私會致懷孕 診斷書成鐵證

根據判決書指出,被告吳男與A 女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吳男明知 A 女於案發時僅 15 歲,竟產生性交意圖,於 112 年 12 月至 113 年 2 月間的「週末晚上」,在 A 女住處房間內,並在未違背對方意願下發生性行為共 10 次。全案之所以曝光,是因為 A 女不幸懷孕,她跑到苗栗大千綜合醫院進行流產手術,院方才緊急報警處理。檢警偵辦期間,吳男坦承犯行,相關證據包括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驗傷診斷書及被告之自白都能佐證事實。

整起事件是因為國中生女生懷孕到醫院墮胎,才東窗事發(圖/此圖為AI生成示意圖)

法院論罪科刑:意志力不敵情慾衝動

法官審理時認為,吳男明知 A 女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卻未能克制情慾衝動,對少女身心健全發展造成影響,行為實值非難。不過,法院也考量吳男在審判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吳男也已透過繳交醫療費用,並額外支付2萬5000元作為補償,並與 A 女達成和解。而吳男犯前並無前科,且案發時兩人為情侶關係,同時也考量到吳男只有高中肄業的教育程度。

判決結果:分論併罰定執行刑

法官最終判定吳男所犯10次性交行為,均係觸犯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之罪。每一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個月。法院特別提醒,雖然部分單次刑期在六個月以下,但因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易科罰金之要件,故即便宣告刑期較短,依律仍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會勞動。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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