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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拖吊糾紛頻傳 交通部訂新規最快年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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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2月25日14:33 • 發布於 02月25日12:55 • 上報快訊/林士芬
近期有不少民眾因車輛故障求助拖吊時,卻遭業者開出「天價」費用,引發爭議。示意圖。(取自 Pixabay)

近期有不少民眾因車輛故障求助拖吊時,卻遭業者開出「天價」費用,引發爭議。對此,交通部今天表示,將與各縣市政府合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訂定道路救援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草案預計於下半年預告,最快年底上路。

10公里路索價10萬惹民怨

有民眾日前赴烏來區山區旅遊,返程時車輛故障求助拖吊,未料不到10公里路程竟被索價10萬元;另在桃園市也傳出女騎士機車拖吊僅2公里,卻遭開價5萬餘元,引發爭議。

對此,交通部主秘沈慧虹表示,交通部將與各縣市政府合作,依《消保法》第17條訂定道路救援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範業者權利義務,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糾紛。

沈慧虹指出,據《消保法》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內容」應包含契約重要權益義務事項、違反契約法律效果、預付型交易的履約擔保、契約的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以及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新制上路違規不改正最重罰50萬 可按次開罰

另外,「不得記載事項」則包含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她進一步說明,未來拖吊業者與消費者訂定的契約應納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目前規劃下半年進行相關草案預告,後續送行政院消保會及法制單位審議後公告,最快年底上路。

沈慧虹強調,未來新制上路後,若業者違規,將依《消保法》第56之1條開罰,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則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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