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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偷情遭勒索600萬 徵信社等7人洩漏個資、妨害秘密今判決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11日10:22 • 發布於 03月11日10:07

屏東縣枋山鄉前鄉長洪啟能擔任鄉長時外遇遭徵信社業者偷拍勒索600萬元,屏東地檢署將徵信社負責人、成員等依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起訴,屏東地院審結,徵信社負責人陳洪平通緝中,執行徵信業務陳男、陸男、林男、廖男、徐男、周男與另名林男等共7人依違反個資法、妨害秘密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到3年不等,另外8人證據不足判無罪,可上訴。

檢方偵辦查出案外案,高雄市7名刑警林男、郭男、宋男、盧男等人與一名戶籍員涉貪汙、洩漏個資等罪嫌追加起訴。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案外案部分公訴不受理,因難認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4款情形而有與本案相牽連犯罪情事,追加起訴形式不合法,諭知不受理判決。此部分屏東地檢署偵辦。

屏東地院判決指出,時任安心徵信公司負責人陳男(屏東地檢署通緝中)2019年12月間,接受時任鄉長洪啟能的妻子吳女委託,對洪與外遇對象李女抓姦與蒐證。為取得外遇證據,2020年2月12日到同年5月18日指派陳男、林男、徐男與另名陳男、蕭男等人到洪承租在枋山會館的房間跟監,陸男開鎖房間,林男把風,廖男在房間內裝針孔型秘錄器與傳輸器材。

判決指出,妨害秘密,考量徵信社對洪啟能、李女人格權、性隱私權造成巨大侵害,認定有實際登入密錄器APP陳男、林男、徐男與安裝秘錄器的廖男,均不給予可易科罰金的刑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11月、7月。陸男沒有實際登錄秘錄器APP,判處有期徒刑5月。考量周男為策劃強制未遂犯刑之人,不宜給予易科罰金刑度,處有期徒刑7月。

洩漏個資部分,陳男為執行徵信業務,委託蕭男(檢方另案偵辦)代為查詢個人資料共5筆,蕭男在委託時任警察的林男(檢方另案偵辦)違法查詢。兩名林男與伍男(檢方偵辦中)為執行徵信業務時,廖男為替朋友找人,林男、伍男、廖男委託林男代為查詢個人資料,林男再委託擔任警察的郭男(檢方另案偵辦中)違法查詢個人資料106筆,陸續交付賄賂給警察郭男。

部分被告涉犯罪組織、侵入住宅或恐嚇取財等指控,法院認為證據不足,8人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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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枋山鄉前鄉長洪啟能擔任鄉長時外遇遭徵信社業者偷拍勒索,屏東地院今宣判,徵信社負責人通緝中,徵信業務陳男、陸男、林男、廖男、徐男、周男與另名林男等共7人,依違反個資法、妨害秘密等罪判刑,圖為屏東地院外觀。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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