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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代理教師偷拍女童如廁 一審重判4年2月!上訴變6月原因曝

壹蘋新聞網

發布於 03月07日16:01
台中某國小代理教師在廁所偷拍女學裡如廁,一審重判4年2月,二審獲改判6月徒刑。示意圖

【記者鮮明/台中報導】台中市某國小1名林姓代理男教師,被控潛入學校性別友善廁所,從廁間隔板下方以手機企圖偷拍女學童上廁所,被女學童發現通報校方報警查獲。林男辯稱如廁時印章掉落地板,以手機去撿印章才被誤會;法官不採信,一審依違反本人意願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將他重判4年2月徒刑。不過,二審認為林男並未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撤銷原判改判他6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擁有碩士學歷並育有2名子女的林姓男子,2023年9月擔任台中市某國小代理教師,同年 9月11日下午2時10分許,進入該校男女共用之性別友善廁所的第2間廁間;1名11歲的女學童隨後進入第3間廁間如廁,林男竟從廁間隔板下方約4公分的縫隙,將手機鏡頭伸至第3間廁間,意圖拍攝被害女學童上廁所。

被害女童發現手機鏡頭嚇了一跳,連忙穿上褲子大喊在外面等她的女同學,林男隨即從廁所後門離開。2名女學童立即通報導師,經學務處調閱監視器畫面,向警方報案查獲林男。

台中地院審理時,林男辯稱當時正在上大號,隨身帶的印章不小心掉到地上沒有撿起來,後來用手機往左後方撿印章,才會被誤認偷拍。不過,被害女童證稱當時沒有聞到大號的味道,也未聽到隔壁廁間有大小便或東西掉落的聲音。

法官不採信林男說詞,一審認定林男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的要件「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遂依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將他重判4年2月徒刑。林男提起上訴後坦承犯行,與被害女童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以爭取輕判。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該條例第36條第3項之加重要件,必須具有壓抑或妨害兒少意思自由之意,但林男並未施以強暴、脅迫等手段,而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少拍攝性影像,客觀上並無壓抑或妨害兒少意思的作用,不該構成該罪,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依拍攝兒童性影像未遂罪將他判刑6月。該罪不得易科罰金,但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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