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家門口停車被開單 紅線罰900元!女車主超不服求撤
女子小靜不滿一張「紅線停車」罰單,她主張,當天並非自己開車,而是由丈夫阿飛(化名)駕車拜訪朋友,依朋友指示將車輛短暫停放在對方住家門口,不料,仍遭警方舉發,被裁罰900元。小靜不服,質疑警方未先查證駕駛人身分、也未顧及一般生活常態,憤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某日晚間6時許,小靜名下的小客車停放在高雄市三民區士良街一處巷弄前,該路段已劃設紅色實線,屬全天候禁止臨時停車路段。警方接獲報案到場後,發現車輛停放於紅線旁,駕駛人不在現場,便依法拍照蒐證並逕行舉發,後由交通局開出900元罰單。
小靜在訴訟中主張,當時阿飛只是依朋友指示將車暫停在其住家門口,門口也未封閉,質疑「在別人家門口停一下也不行嗎?」她更認為,警方未進入屋內詢問駕駛人身分,就直接開單,程序欠缺妥當性;此外,她也援引修法內容,指禁止臨停已不開放民眾檢舉,認為本案處分違法。
不過,法院並未採信相關說法。法院指出,紅色實線屬法定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不論是否為住家門口、是否短暫停放,只要駕駛人不在場、未保持立即行駛狀態,即構成「停車」違規,警方依法得逕行舉發,並無須先鳴笛、通知或進入住處查詢。
至於「不是本人駕駛」的爭議,法院也明確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明定,若車主認為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必須在通知單載明期限前,主動檢附證據,向主管機關完成歸責程序。若未依限辦理,即視為車主本人負責。本案中,小靜雖曾提出申訴,但並未依法檢附駕駛人相關證明文件完成歸責,因此仍須自行承擔罰責。
法院也澄清,本案並非民眾檢舉案件,而是警方接獲通報後到場查證,依法逕行舉發,適用不同法律規範,與小靜所稱修法禁止民眾檢舉的情形無涉。法院認定,小靜確實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交通局裁罰900元並無違誤,其訴請撤銷處分欠缺理由,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