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車速95公里占用內側 法官:非慢車道!噴3000元確定
國道內側車道到底能不能「慢慢開」?一名男子駕駛車輛,因為在國道1號內側車道未依最高速限行駛,遭警方開罰3000元,憤而提告請情撤銷罰單,他主張自己是在超車,照片也無法證明違規。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違規事證明確,裁定駁回其訴,罰單確定。
判決書指出,男子阿焜(化名)於某日下午3時許,駕駛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214.2公里處時,遭國道警方以「小型車未依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逕行舉發,後由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裁處罰鍰3000元。
阿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採證照片無法清楚顯示其前方是否有其他車輛,也可能正進行超車或有降速、保持安全距離等情況,且高速公路並未明確規定內側車道的小型車最低速限,警方僅憑主觀判斷即認定違規,顯有不當。
不過,法院調查後發現,舉發地點前方已設置測速取締警告標誌,警方使用之雷射測速儀亦在檢定合格期限內,具備公信力。更關鍵的是,法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畫面清楚顯示阿焜車輛長時間行駛於內側車道,前方並無任何車輛阻擋,亦未實際超越右側中線車道的白色自小客車,而是以約每小時95公里的速度持續行駛。
法院指出,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內側車道原則上屬超車道,小型車僅得在不堵塞行車情況下,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並非可自由選擇較低速度長時間占用。若駕駛人無法維持最高速限,依法即應變換至其他車道,以確保車流順暢。
法官並引用歷來實務見解強調,「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並不代表可在內側車道慢行。阿焜既未超車,又未保持最高速限,仍長時間占用內側車道,已構成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違規。即便無故意,亦難認無過失。法院認定裁罰並無違誤,阿焜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判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