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死亡車禍他自認無過失逕行離去 挨罰吊照終身不得考照提告喊冤
吳姓男子開車時,前方對向車道陳姓男子騎自行車與機車發生碰撞,陳人車倒地滑行至吳的車道,再發生撞擊身亡,吳逕行離去;交通局開罰9千元、吊銷駕照、終身不可考照,吳不服主張鑑定結果認定他沒有過失,檢察官也不起訴﹑法院仍認定肇逃,駁回告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2023年5月6日上午8時許開車行經台南市麻豆區麻學路一段,陳姓男子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在對向車道與謝姓男子騎乘的機車碰撞,陳人車倒地滑行至吳的車道,遭吳的車輛撞擊身亡,吳卻逕行離去;警方依車號查出吳的身分,依法舉發。
台南市交通局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者」違規事實裁處吳「罰鍰9000元,吊銷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吳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吳主張,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認為他並無肇事因素,檢察官亦認為他沒有過失,予以不起訴處分,他的駕駛行為與陳姓騎士死亡結果間不具因果關係;當時他不知有發生碰撞,主觀上不具肇事逃逸故意,請求撤銷處分。
交通局答辯,檢視舉發單位所提供吳姓男子行車記錄器畫面,可見車輛於撞上陳姓死者時車身有劇烈頓挫,車身亦往外側車道偏移,顯見吳當下已知悉發生碰撞,吳並未停車查看而逕行駛離;吳即使沒有肇事原因,但仍讓肇事逃逸違法結果發生,仍具有肇逃故意。
法院指出,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不論肇事責任歸屬為何,原則上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立法本旨在於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應即時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損害範圍擴大;因此,如發生交通事故,仍決意擅自駛離現場,即有主觀上故意或未必故意。
法院勘驗案發路口監視器、吳的行車記錄器等影像,可見二車發生碰撞後,陳姓死者倒地連續翻滾,躺臥在吳的車輛左前方貼近左側車輪行經路線,畫面中吳車後車身大幅度上下振動,向右偏移後,明顯出現速度放慢停頓狀況,甚至向右偏至陸橋外側機慢車道。
法院認為,吳先放慢速度行駛,再直行離開,由當時車輛劇烈晃動情形,可認已知車輛輾壓不明物體;且吳當天在麻豆殯儀館接受檢察官訊問也承認,車輛有卡到自行車,行駛一陣子,大約30公尺左右,自行車就掉下來,想說不是自己撞到的,才沒有停下來處理。
法院審酌,吳稱不知發生碰撞,不知被害人受傷、死亡,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即使鑑定結果認定吳沒有肇事因素、無過失,吳仍應留在現場為必要處置,主觀上已有不違背其本意的「未必故意」,對肇逃具有「故意」責任,訴請撤銷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