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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網愛詐「共同投資」損770萬 帳戶被利用 法院判免賠

TVBS

更新於 2025年05月26日01:51 • 發布於 2025年05月26日01:51 • 陳世明
被騙女交出帳戶遭求償百萬 法院:情可憫免賠。(圖/TVBS)

一名何姓女子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認識自稱「劉天華」的男子,兩人迅速墜入情網。男子謊稱自己在香港匯豐銀行任職,並鼓吹女子共同投資「中寶新材」股票。女子不僅投入大筆金錢,更在對方要求下交出自己在台北富邦銀行的帳戶,供對方匯入資金使用。未料該帳戶竟被詐騙集團用來接收他人詐騙款項,導致她遭被害人提告侵權及不當得利,求償逾百萬元。然而,法院審酌全案後,認定女子亦為詐騙受害者,最終判決無須賠償。

女借帳戶給網友 竟成詐騙工具 判決:情可憫。(圖/TVBS)

此案原告為一名遭詐騙民眾,指控女子將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致其於去年5月2日受騙匯款101萬4700元至該帳戶,款項隨即被轉出購買虛擬貨幣並轉至電子錢包,資金流向隱匿。原告主張女子未妥善保管帳戶,助長詐欺行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郭姓女子則抗辯,她因戀愛被騙,誤信「劉天華」為其男友,並與其築構未來藍圖。男子以各種投資及稅務名目要求她轉帳,甚至要她借錢購買虛擬貨幣,女子因此損失超過770萬元。她堅稱,帳戶交付及資金操作皆是在相信是處理兩人共同投資下進行,並未意識帳戶被利用從事詐欺行為。

網戀借帳戶助詐騙? 法官:難認過失 判免賠。(圖/TVBS)

法院經詳細審理後指出,儘管女子將帳戶交予他人使用,一般原則下應避免,但若基於親密關係或正當理由,尚屬例外。法院認為,被告係陷入虛構愛情、誤信投資而行動,其情可憫。且證據顯示她並未從原告款項中獲利,亦非故意協助詐欺。因此,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女子無需賠償,並免負假執行責任。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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