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未成年性侵受害人權益 立委提修法放寬賠償請求權時效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為保障性侵被害人權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等人提出「民法」第197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成年人如有遭受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從未成年人成年後開始計算,2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周春米強調,這是台灣通往性別平權的重要一步,盼朝野立委都能共同支持。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賴品妤及黃世杰今日(13日)偕同律師盧偉銘、黃莉婷共同舉行記者會,周春米並提出修法草案呼籲各界支持。
周春米表示,「民法」第197條第一項的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是規定在侵權行為發生後的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然而「刑法」上對於違反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多數為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80條第一項的規定,追訴權為20年。因此,可能發生多年後被害人提起告訴,犯罪行為人受刑事判決確定,被害人卻無法請求民事賠償的矛盾情形。
周春米指出,未成年人被害人常因受侵害時的智慮程度、陳述能力、社會經驗不足,或因當下驚嚇過度,而無法理解妨害性自主行為的本質。再者,如發生其法定代理人因社會因素、家族聲譽或其他考量;或因未成年人心理因素,而未及時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縱使未成年人於成年後欲提出損害賠償的主張,將會因現行民法所定的消滅時效過短,而導致被害人無法再做後續追究。
黃世杰說,過去作家林奕含事件或體操教練染指未成年學生等案件,都令國人痛心。據衛福部統計,未成年受害者占了6成5,他們或受困於受侵害時的心理程度、社會經驗、過度相信加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因社會因素、家族聲譽等,有可能得等到成年,或更多受害人站出來作證,才有辦法向加害人究責。但即使刑事司法仍能追訴,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卻可能早已消滅,難以獲得應有的補償。
賴品妤表示,身心復原是受害者一輩子的功課,因此她認為至少應該保障未成年受害人在成年後一定的期間內,可以主動為自己爭取應有的賠償。
盧偉銘、黃莉婷也以國外立法例補充,例如德國民法針對性自主之故意侵害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消滅時效期間為30年,且在受害人滿21歲前或與債務人同居於一家之內者,在此一家庭關係結束前,其請求權時效應停止進行;法國民法規定,未成年人因性侵造成損害時,其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
另,兩位律師也提到,美國非常多的州法,也已就妨害性自主行為的損害賠償,定有較長的消滅時效或是自成年起算的規定。這是憲法第22條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所保障「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攸關台灣人權保障的重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