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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收賄210萬判13年太重?法界:本來就屬10年以上重罪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3月29日04:40 • 發布於 03月29日04:28
事實上,我國貪污治罪條例本即採取嚴刑設計,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者,法定刑度通常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重大犯罪。(資料照)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收受210萬元,認為具備職務對價關係,判處收賄罪成立,處有期徒刑13年,合併圖利等罪應執行17年,不過民眾黨人士質疑判刑過重,頻喊司法迫害。法界指出,公務員收賄在我國本就屬10年以上重罪;此外,收賄罪為貪污治罪條例規範的貪污行為,刑度與侵占、圖利等罪相當甚至更重,定罪核心從來不在「金額高低」,而在是否「違背職務」。

判決提及,柯文哲於2020年3月24日至26日收受沈慶京以威京集團內7人以捐贈政治獻金名義,交付賄賂210萬元,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宣判當日,審判長江俊彥指柯文哲確有收受210萬元款項,且與職務行為間具對價關係,並當場強調「金額多寡」並非判斷收賄罪成立與否的關鍵。

根據我國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的成立,必須證明公務員收受財物,是為了報答其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力或不作為的對價。換言之,只要雙方存在「拿錢辦事」的默契,即便金額僅有數萬元,仍可能構成重罪;反之,若無法證明金流與職務行政處分之間的關聯,即使金額高達數億元,也未必能以收賄罪論處。

法界分析,本案合議庭之所以認定柯文哲收受210萬元與京華城容積率變更具備對價,是因該筆款項進入的時間點、名義,與柯文哲後續介入行政程序的動作有著高度關聯。也因此,儘管「1500」紀錄因證據力不足未被採計,但單憑這210萬元,仍足以跨越收賄罪的門檻。

法界舉例,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案中,部分標案收受的回扣金額僅約1、2萬元,但因被認定與發包工程具備明確對價,且涉及多起工程,累計刑期400年;另過去亦有基層警員收受業者僅約1萬元賄款以洩漏臨檢資訊,同樣因違反職務行為且具對價關係,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北市清潔隊員因將資源回收站內殘值僅32元的舊電鍋轉手贈與拾荒老婦,遭隊內檢舉並被依貪污罪起訴,均凸顯貪污犯罪的成立與否,關鍵不在金額,而在是否違背職務。

事實上,我國貪污治罪條例本即採取嚴刑設計,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者,法定刑度通常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重大犯罪;即使收受金額不高,只要行為涉及濫用職權、損及公務廉潔,也可能面臨長期剝奪自由的刑罰,顯示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務體系的公信力與廉潔性,而非單純以金額多寡作為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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