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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案重判/法官:柯文哲為求財團支持圖利百億 明知違法仍給京華城容獎

鏡週刊

更新於 03月26日10:26 • 發布於 03月26日10:24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柯文哲收受210萬元賄賂,並違背法使京華城取得20%容積獎勵,加上其他犯罪刑期,今遭台北地院重判17年。(鏡報李智為攝)

柯文哲今遭台北地院重判17年,合議庭認定,柯文哲明知京華城案20%容積獎勵違法仍給予,判決指出,容積獎勵的授予,不僅需考量地盡其利、確保環境品質之提升與公共利益的實現,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應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但柯文哲為冀求財團雄厚實力的支持,收受210萬元賄賂,並違背法令使京華城公司於未有法令依據下取得20%容積獎勵,不法利益逾百億元。

判決指出,柯文哲於2024年12月25日至2022年12月24日擔任台北市第6屆、第7屆市長。對外代表台北市,綜理台北市市政,有指揮監督地方自治事項之權限,北市府行政事務有最終准駁權,掌理北市府最高行政權力,理應兢兢業業,維護市民權益,並依法行政,維護政府聲譽和公信力。

法官認定,柯文哲明知行政機關授予人民利益如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命令,這是法律保留原則,且行政行為應循法而為,以符合法治國家合法性原則。

判決指出,因為容積獎勵的外部成本是排擠、壓縮其他未享有此一獎勵的全體市民的生活空間。此外,濫行增高容積將致環境污染、交通壅塞、空間擠壓、土地承載負荷等社會成本加劇,因為容積增加,意味著可建築使用的樓地板面積增加,則可容納的辦公或生活人數變多,將會直接加重該都市或區域內固定的交通系統、可活動空間與土地乘載之負荷,同時亦會增加環境污染的來源。

合議庭認,給予容積獎勵無異於將相關各項社會成本外部化,由未享有此獎勵的全體市民共同承擔。是容積獎勵的授予,不僅需考量地盡其利、確保環境品質之提升與公共利益的實現,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應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但柯文哲為冀求財團雄厚實力支持,收受210萬元賄賂,並違背法令使京華城公司於未有法令依據下取得20%容積獎勵,不法利益逾百億元,犯後態度不佳且未能正視己身錯誤,還嚴重耗費有限的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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