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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3犯「之後沒收過罰單」 駕駛後悔求免關被打臉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03月24日03:07 • 發布於 03月24日03:03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茂(化名)因第3次酒駕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他向彰化地院聲明異議被裁定駁回,決定提出抗告,並表明自己真的十分後悔,而且在第3次酒駕案發生之後,就沒有再酒駕過,甚至連一張違規罰單都沒有,希望法官能再給他一次機會。不過,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檢方指揮沒有違法或不當之處,日前裁定駁回阿茂的請求,全案仍可抗告。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主張,檢方完全沒有考量他的犯後態度,他在第3次酒駕發生之後,就沒有再酒駕過,甚至連一張違規罰單都沒有,可見他已經深感悔意;此外,他的雙親年邁又生病,希望法官能重新考慮,讓他以易科罰金的方式替代執行剩下的刑期,盡早返鄉為父母盡孝。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查,阿茂2019年11月第1次酒駕,被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易科罰金6萬元執行完畢;2020年1月第2次酒駕被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2024年6月第3次酒駕,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

法官指出,阿茂先前因未繳納緩起訴處分金10萬元,加上超過3次未接受酒癮治療,所以曾遭撤銷緩起訴,顯然易科罰金對他來說難收矯正之效,所以檢方不同意讓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至於阿茂主張的犯後態度、家庭關係等說詞,法官表示,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有關得易科罰金的規定,已刪除「受刑人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等事由,執行顯有困難」的部分,所以也不予採信。

法官認為,檢方在處分之前已經給予阿茂陳述意見及表達個人特殊事由的機會,也有具體敘明理由,執行指揮沒有違法或不當之處,阿茂控訴原裁定不當並請求撤銷,顯然為無理由,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喝酒不開車;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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