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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連署為輕罪、適用新法? 中選會批法盲:如有競合由司法認定

鏡新聞

更新於 2025年04月21日02:39 • 發布於 2025年04月21日02:39 • 鏡新聞
中選會表示,若《選罷法》與《刑法》有法律競合適用問題,涉及刑事責任認定部分,應由司法機關辦理。(示意圖,資料照)

近期檢調偵辦偽造連署案,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出,綠營稱藍營先前修法加重處罰非法連署,現在卻害到自己人,但中選會曲解法律,堅持罷免案適用舊法,還替多個罷藍委團體護航。對此,中選會昨(20日)表示,在法律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的罷免案,仍適用舊法,若《選罷法》與《刑法》有法律競合適用問題,涉及刑事責任認定部分,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出,有綠營人士表示當初藍白兩黨修法加重處罰,如今卻害到自己人,但中選會一階審查通過罷免案幾乎都適用舊法,並未適用2月18日公布新法,且目前檢調諭知罪名為《刑法》偽造文書罪及違反《個資法》,並未提及《選罷法》第98條之2規定。

翁曉玲批評,中選會一開始就故意曲解法律,堅持罷免案適用舊法,替罷藍委團體護航,而罷團人士難以查證連署真實性,隨時可能被指控偽造文書,等同設下陷阱讓罷團人士承擔法律風險。

對此,中選會回應,依《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法律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罷免案,無論處於提議、連署或投票階段,皆適用舊法,目前61件罷免案於2月19日前提出,無差別待遇。針對《刑法》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與《選罷法》有法律競合適用問題。

中選會表示,涉及刑事責任認定部分,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辦理,選務機關無從評論。部分人士聲稱,中選會曲解法律、刑事責任如何適用有差別認定,以及往生者連署或偽造連署並非觸法或偽造文書僅是輕罪,只需中選會除錯即可。中選會直言,此類論述為法盲行為,若偽造連署或冒用往生者名義連署,已涉及犯罪,應由司法機關偵辦,不是單純除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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