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竊鳥籠心靈受創要6萬賠償 法官難認有何損失將其駁回
嘉義市陳姓男子飼養鸚鵡的竹編鳥籠被人偷走憤而報警,警方循線查獲是名黃姓男子取走,依竊盜罪嫌將黃男送辦,也將鳥籠還給陳男;事後陳男請求精神慰撫金6萬元,但被法院駁回。法官認為被竊取的鳥籠,已還給陳男,既已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損害已填補完畢,很難認為有什麼損害可言。
據了解,陳男與黃男原本就互相認識,去年7月5日上午黃男將陳男所有掛在樹上之竹編鳥籠(價值5百元)取走,陳男四處尋找沒有找到,於是報警,警方調閱監視系統循線將涉嫌拿走鳥籠的黃男帶回偵辦,也在附近清水祖師廟廚房旁邊找回鳥籠交還給陳男。
雖然鳥籠物歸原主,但是陳男認為黃男拿走竹編鳥籠的竊盜行為已令他身心靈精神受創,依損害賠償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黃男給付6萬元精神慰撫金。
法官審酌,原告被侵害的權利是財產權,很難認為原告的人格法益有何遭受到重大侵害的情節,與請求精神慰撫金的要件不符,被竊取的鳥籠,已還給原告,既已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損害已填補完畢,很難認為有什麼損害可言;本件訴訟,在法律上顯然沒有理由,因此不經言詞辯論,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將其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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