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銀涉違法放貸損失百億!前董座等16人挨告求償 結果出爐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中興銀行2000年爆發經營不善甚至違法放貸弊案,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賠付585億餘元後,針對中興銀違法放貸超過百億元的損失,授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提告追討,高等法院先前判決曾任立委的中興銀副董王志雄、總經理王宣仁各賠償1.9億餘元,但若其中一人已賠付若干金額,另一人只要負擔剩餘金額的給付責任。高院判決出爐後,僅王志雄與中央存保公司上訴,但均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中央存保公司一共向中興銀行王志雄及部屬等16人提告求償,主張王志雄等人負責中興銀行授信業務,明知亞世集團、台鳳集團、禾豐集團、台融集團、國揚集團、榮周集團旗下公司的授信案,均不符合中興銀行各種授信業務規定,卻於1996至1999年間分別透過授信、展期、減免違約金、減免利息、增補契約等案違法放貸,造成中興銀行超過100億元重大損害。
王志雄等人辯稱中興銀行辦理2500萬元以上授信案,都要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審查時均符合法律、主管機關及銀行內部控管規章,並無違背職務行為或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王志雄等人被中央存保公司指控違背職務的授信案當中,唯一有問題的是禾豐集團貸款部分,因為禾豐集團發生財務危機後,延滯繳息,而禾豐提供作為質押的1萬4000張中興銀行股票,也因股票下市股票無法交易,銀行催收債款及標售債權後,仍有1.9億餘元無法回收。
王志雄等人雖辯稱中央存保公司接管中興銀行時,如果及時變賣這1萬4000張中興銀行股票,根本不至於發生損害,但法官認為依《公司法》規定,中興銀行不得將自己公司股票收為質押物,而且1萬4000張股票雖由中興銀行保管,但未依《民法》背書,不能設定權利質權,中興銀行沒有優先受償權利,此事應由王志雄、王宣仁負責,因此法院判決2人各賠償1.9億餘元確定。
刑事部分,王志雄於2015年被依背信罪判刑2年定讞,而中興銀行已於2005年由聯邦商業銀行接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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