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檢起訴員山鄉長侵占公有財物案
宜蘭地檢署偵辦員山鄉長涉嫌侵占公有財物案件,偵查終結後認為涉案人員有提起公訴必要。
檢方指出,張姓鄉長、黃姓機要科員及李姓前村長,涉嫌將遭罷免及當選無效村長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挪作私人用途,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起訴。
宜蘭地檢署表示,張姓被告自民國108年起擔任宜蘭縣某鄉鄉長,黃姓被告為該鄉機要科員,李姓被告則曾任該鄉某村村長,後因當選無效解除職務。
檢方起訴指出,村長屬無給職,「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是供村長執行職務使用,具有公款性質,依法不得挪為私人用途。
檢方認定,3名被告明知該款項用途限制,仍涉嫌於109年7月至111年12月間,將該鄉遭罷免及當選無效2名村長相關事務補助費挪為私用。
宜蘭地檢署認為,3名被告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嫌,因此依法提起公訴。
由於本案所涉罪名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案件,後續將進入國民法官審理程序,由宜蘭地檢署公訴檢察官依法全程蒞庭。
本案涉及地方首長及公款使用,後續法院審理時,將釐清款項流向、支用名目、是否具職務關聯,以及被告主觀犯意等關鍵事實。
依無罪推定原則,3名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仍須由法院審理後認定。
案件重點一次看 項目 內容 偵辦機關 宜蘭地檢署 涉案身分 鄉長、機要科員、前村長 檢方認定期間 109年7月至111年12月 涉案款項 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檢方指控 涉將遭罷免及當選無效村長相關補助費挪為私用 起訴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 後續程序 屬國民法官案件,將由法院審理 法律小提醒 「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雖非薪資,但屬於執行村里長職務所需的公款,原則上應依規定使用於公務相關事項。
若檢方認定款項遭挪作私人用途,可能涉及侵占公有財物等責任。
不過,實際是否構成犯罪,仍需法院就證據、款項用途及主觀犯意進一步審理。
新聞觀察 地方政治最貼近民眾日常,也最需要透明。
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金額或許不像大型工程龐大,但每一筆公款都來自公共資源,使用界線必須清楚。
這類案件進入國民法官程序後,也代表社會大眾將有機會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
撰稿: 宜蘭;依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是否構成犯罪、實際責任與量刑結果,仍須由法院審理後判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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