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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涉陳敏薰買官洗錢案追訴權時效消滅 最高法院駁檢上訴「免訴確定」

新頭殼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Newtalk新聞 |姚寶煼 綜合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 圖:翻攝自陳水扁Threads

Newtalk新聞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涉及洗錢罪,歷經多年審理後,最高法院今(28)日駁回檢方上訴,認定追訴權時效已消滅,全案免訴確定。

陳水扁與妻子吳淑珍被控於2004年間收受陳敏薰新台幣1000萬元賄款,協助陳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長職位。陳敏薰當時指示秘書將支票送至總統官邸交給吳淑珍,陳水扁則運用職權安排陳敏薰出任董事並選為董事長。檢方指控,陳水扁夫婦為隱匿這筆犯罪所得,透過人頭帳戶轉存及轉為定期存款等方式洗錢,涉犯洗錢防制法相關罪嫌。

此洗錢部分在陳敏薰買官貪污案(陳水扁、吳淑珍已各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中被認定為共犯,由檢方另行偵辦。台北地檢署於2015年1月起訴陳水扁,同年5月13日因陳水扁健康因素裁定停止審判,案件因此拖延多年。

台北地方法院2024年5月更一審認為,洗錢罪追訴權時效自犯罪終了日(2006年1月25日)起算10年,加計因病停審停止期間四分之一(2年6個月)及其他偵審行使追訴權期間,時效已於2022年12月25日完成,因此判決免訴。檢方不服上訴,主張時效計算錯誤等理由。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於2025年10月23日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免訴判決,認定原審時效計算無誤,且前案(貪污案)未就洗錢罪嫌實質審理,不能作為停止時效依據。檢方再次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日駁回,全案確定免訴。

法院在判決中強調,依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對陳水扁較有利的一體適用原則,詳細計算後確認追訴權時效確已消滅。陳水扁目前仍因健康因素保外就醫,此案結束後,其尚未定讞案件再少一件。

此案歷經逾16年司法程序,最終因時效問題免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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