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司委會通過刑法第80條修法 性侵案20歲前不計入追訴期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兒少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待成年揭發過去案件時,常因逾刑事追訴期間,無法追究加害人相關刑責。行政院今年1月通過司法院及法務部所提出的刑法第80條等5項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進行排審,最終三黨皆支持司法院及法務部提出的院版草案,20歲起才計算追訴期。
修正條文明定於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並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就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情形,亦適用新法規定。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表示,追訴權時效涉及司法正義與法律安定性的平衡,不僅是刑法問題,也關係整體法律制度;時效制度除考量司法資源分配,也有督促偵查機關積極辦案的功能。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支持延長兒少性侵案件追訴權時效,認為許多被害人成年後才有能力或勇氣提告,但若僅延長時效、未檢討證據法則及審判配套,恐讓被害人空有希望卻難獲判決,他呼籲司法院研議多年後揭露案件的審理指引及證據評價原則。
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表示,雖然時間經過可能導致證據滅失,但法院仍會綜合被害人陳述、向他人傾訴內容、日記等間接證據認定事實,未來也可研議相關審理指引,但仍須維持嚴謹證據法則。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說,許多被害人因年幼、創傷或權力關係而未及時揭露,因此有必要特別保護;法務部參考國外立法例,主張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滿20歲起算。
最終國民黨、民進黨、民眾黨三黨達成共識,司法委員會通過院會版本,將兒少性侵案件追訴權時效改為自被害人滿20歲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