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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他隧道內拋錨未放警示標誌 被撞要負四成責任判賠83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2月17日13:19 • 發布於 2020年02月17日08:00

貨櫃運輸公司陳姓司機駕駛貨櫃曳引車,行經基隆港東岸聯外道路隧道內故障,停放車道未在車後設置故障標誌。環保企業戰姓司機駕駛大貨車從後方撞上曳引車,環保業者認為對方要負80%責任,求償約190萬元。法官重新核算損失金額,認為貨運業者僅應負40%責任,判賠83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原告起訴主張,陳姓司機去年2月3日上午10點13分駕駛曳引車,在基隆港東岸聯外道路(台62甲線)基隆往瑞芳方向指標3.9公里隧道拋錨後,停放在隧道內右側車道,卻未依規定在故障車後方100公尺以上距離設置故障標誌。

戰姓司機同日上午10點29分駕駛大貨車,行經事故路段駛過彎道才發現拋錨車,並因左側車道有其他車輛行駛,不能閃切至左線,直接撞上曳引車,蒙受修車、營業損失及貨車價值減損共超過200萬元。陳姓司機應承擔80%過失責任,因此向貨運林姓業者請求連帶賠償約190萬元。

林姓業者辯稱,陳姓司機在曳引車拋錨後,因找不到故障標誌才回車上想排除故障。在距事故發生10多分鐘,其他車輛通過並沒有發生車禍。戰姓司機沒有煞車就撞上曳引車,行車事故鑑定會認為陳為肇事次因,戰為肇事主因,賠償金額由法院審酌。

法官指出,監視影像顯示當日上午10點13分26秒,陳駕車在隧道內故障停下,開啟故障燈。10點14分34秒似有人下車又上車,但未在車後放置警示設施。10點29分58秒發生追撞。

法官指出,客觀上戰男並無不能注意情事,但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過失甚明,行車事故鑑定會也認為是肇事主因。審酌事故發生經過,認戰男應負60%過失責任,經核算求償金額以209萬多元為適當,林姓業者負擔40%,判賠83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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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港東岸聯外道路。聯合報系資料照片/記者牟玉珮攝影
陳男駕駛曳引車在隧道故障,未在車後設置故障標誌,被戰男駕駛的大貨車撞上。法官認為曳引車應負40%責任,判賠83萬多元。記者邱瑞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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