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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修正草案三讀 法務部指強化被告人權保障

中時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12月10日12:37 • 發布於 2019年12月10日10:02 • 張孝義
羈押法修正草案三讀法務部指強化被告人權保障。

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了《羈押法》修正草案,法務部發出新聞稿表示,這次修法是以與國際趨勢接軌,強化被告人權保障為主軸,並建立被告的申訴及司法救濟制度,具有促進獄政現代化,提高管理處遇效能,強化吸引人才誘因等效益。

法務部指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增訂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應符合比例原則、尊重被告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並明定不得長期單獨監禁。另增訂於看守所設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落實透明化原則。

增訂看守所得對被告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的要件、程序及期限,以及安排醫事人員評估其身心狀況,並提供適當協助的規定,以維護人權。

為保障被告權利,明定看守所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的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的要件。

看守所作業收入基於「取的收容人,用的收容人」的精神,修正作業賸餘由現行37.5%提高至60%充被告勞作金。另明定延長作業時間應經被告同意,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以及明定被告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而有傷亡情形者,應發給補償金的規定,以強化其保障。

增訂看守所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的諮詢判斷,並由衛生主管機關定期督導、協調及協助改善衛生醫療相關事項。

為保障被告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明定看守所檢查被告的書信,係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的情形。另為使被告應能獲得保密及有效的法律協助,規定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的通信、接見,無論所涉訴訟或程序種類為何,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的精神。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53號及第720號解釋,增訂,「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看守所與被告所衍生的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被告相關救濟權利。

法務部強調,這次羈押法的修正業參酌社會各界意見,修正幅度的大,所涉議題及資料的多,均屬前所未有,除有助於被告人權保障目的的達成外,亦突顯政府對於獄政法制改革的重視及誠意。但是修法只是一個起點,如何將修法的精神、意旨落實於實務運作係更為重要的課題,期待我國能朝向先進獄政國家的目標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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