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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借兒子名買房卻反目 父滿手證據!告贏拿回858萬房產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天前 • 尹維源

父子之間因一筆房產對簿公堂!法院日前審結一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定父親出資購屋、實際管理使用,僅是基於財務考量借用兒子名義登記,雙方成立「借名登記」關係。法院認為,父親已合法終止該契約,判決兒子須將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父親。

判決書指出,男子阿富為男子阿旗(均化名)之父。阿富主張,當初因為財務規畫的考量,就在2021年年初借用兒子阿旗的名義,向建設公司購買一筆土地及其上建物,成交總價858萬元。

阿富指出,實際購屋款項全數由他負擔。首期款85萬元即是由其擔任實際負責人的公司,以公司名義開立支票支付,其餘款項則透過他以兒子名義開設的銀行帳戶,陸續匯入履約保證專戶完成交易。除購屋價金外,相關稅捐、代書費等費用,也一併由他負責。

阿富表示,不僅如此,該處房地完成買賣後,所有權狀、交易文件、稅單均由他保管,房屋實際管理、使用與繳稅人亦始終是他自己本人。阿富強調,兒子僅是「掛名登記」,雙方間自始即存在借名登記的合意。

然而,隨著父子關係生變,阿富不願再維持借名登記關係,便以提起訴訟的方式,明確向兒子表達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的意思,並依法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本案審理過程中,阿旗經合法通知,卻未到庭應訊,也未提出任何書面答辯。

法院指出,所謂「借名登記」,是指實際出資人基於信任,將自己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但仍由出資人實際管理、使用與負擔義務。即便雙方未簽立書面契約,只要能從出資流向、管理使用情形及權狀持有狀況等客觀事證判斷,仍可認定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法官比對本案證據後認為,從買賣契約、履約保證文件、銀行金流、稅捐繳納紀錄及權狀保管情形來看,均顯示系爭房地是由阿富全額出資、實際掌控,阿旗對於房屋並無實質支配權,情形明顯異於一般贈與或買賣,符合借名登記的法律要件。

法院指出,借名登記契約性質上可類推適用民法「委任契約」相關規定,任一方均可隨時終止。當出名登記人係基於委任關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在契約終止後,即負有將權利移轉返還委任人的義務。法院認定,阿富已合法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依法請求返還所有權有據,判決阿旗應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阿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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