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4名大法官意見書質疑掏空憲法解釋權 喻救生員落水卻禁止自行游上岸

上報

更新於 2025年09月19日14:59 • 發布於 2025年09月19日14:55 • 上報快訊/王敬
大法官呂太郎、謝銘洋、陳忠五及尤伯祥認為,若憲法訴訟法的規定導致其職權被受限,則大法官不應受拘束。(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雲林地院審理涉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時,認為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違憲,因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最終裁定不受理,不過大法官呂太郎提出不同意見書,直言「憲訴法不能封鎖或阻礙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引發關注。

「不同意見書」指出,大法官的憲法解釋功能不容癱瘓,若大法官行使職權卻遭法律設下阻礙,反而禁止解釋憲法,只能甘巴巴望著立法院網開一面套,就像遊客落水時,救生員理應立即下水施救,但若救生員也被推落水,卻被禁止自行游回岸上,荒唐可見一斑。除呂太郎外,大法官謝銘洋、陳忠五及尤伯祥也連署加入,等於現有8位大法官中有一半支持此觀點。

4名大法官共同認為,若憲法訴訟法的規定導致其職權受限,則大法官不應受拘束,必要時甚至應補充規範,以確保憲法意旨得以落實。若法條之間出現矛盾或衝突,大法官也有責任作出解釋,協助憲法法庭運作;倘若已完全無解釋空間,則應宣告該規定違憲並停止適用,維護憲法最高地位。

不同意見書回顧歷史,指出行憲初期並非由立法院制定法律來規範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而是由司法院依憲法賦予的解釋權,自行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作為依據。當時釋字第1號至第79號的解釋均依此規則做成,效力與後來制定相關法律後的解釋完全相同。此後立法院才陸續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019年再修正為《憲法訴訟法》。因此,是否有法律規定程序,並不影響大法官行使職權的合憲性。

至於聲請本案的雲林地院刑事第八庭,認為刑法201條第1項對於偽造有價證券罪,不論情節輕重一律科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相悖,也與偽造貨幣、詐欺取財、遺棄罪或公共危險罪等相比明顯不合理,遂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指出,聲請人未具體舉例說明何以在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後,仍有「情輕法重」的情況,理由不足;且偽造有價證券罪與其他犯罪保護的法益不同,難以一概而論,因此裁定不受理。(責任編輯:王晨芝)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點4杯shot變成湊1盤! 墾丁大街調酒攤惹議

TVBS
02

恐龍酷樂園人潮炸裂!28萬人朝聖衛武營嗨翻

NOWNEWS今日新聞
03

高雄5機車連環摔!27歲爸頭重創「昏迷」家屬淚求真相:孩子在等他回家

三立新聞網
04

獨家/生前盡孝、死後圓夢!養子領光亡母240萬挨告盜領 法官暖心判決判免還

鏡報
05

「跑山獸」協尋山友索費挨轟賞金獵人 律師不解「本就該付費」…本人親自回應了

聯合新聞網
06

18歲學徒神救命!水塔驚魂觸電命懸一線 CPR搶回54歲師傅

CTWANT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