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弟兄注意! 請領慰勞假補助費門檻提高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國防部日前正式公告修正「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天,且權責主官不得拒絕。此外,軍士官請領慰勞假補助費,原規定每年至少累計請慰勞假「7日」,修正後為至少要請「10日」,剩下未休的日數才能請領補助。
國防部公告修正「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為符合實務需要及法規用語一致,將「娩假」修正為「產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經常戰備時期」修正為「戰備整備階段二級加強戒備」、「警戒戰備時期」及「戰鬥戰備時期」合併修正為「戰備整備階段一級加強戒備」。
針對現行志願役軍士官因為受訓,使次年度的慰勞假按比例扣除,新規定改為軍官、士官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受訓逾六個月以上,其次年度慰勞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慰勞假;而士官執行悔過期間,不列計現役年資計算,且其次年度慰勞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慰勞假。
此外,國防部也參考公務人員的規定,修正發給慰勞假補助費條件,原規定每年應休慰勞假日數至少「7日」,得酌予發給慰勞假補助費,修正為每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規定日數者,應予休畢。而公務人員的應休畢的日數為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