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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文薰專論》深度剖析移工政策--集體主義才是最大奴主 台灣雇主被五層盤剝內幕(3-3)

新頭殼

更新於 04月29日06:12 • 發布於 04月29日06:12 • Newtalk新聞 文/童文薰
圖為外籍移工示意圖。 圖:張良一 / 攝(資料照)

Newtalk新聞

勞動部不解決逃逸黑工,卻想就地合法!

台灣逃逸黑工將突破10萬大關,造成各種社會風險與不公,完全是懲罰守法雇主並嘉惠非法雇主,勞動部難辭其咎,卻不思遣反這些非法居留的黑工,用就安基金外包御用學者研擬讓這10萬人就地合法!10萬個不履行聘雇合約的移工,代表10萬個承受損失與照護空窗期的合法雇主,以及10萬人次的黑心仲介費,還有10萬人次的不用繳每月就安費的非法雇主。

洪申翰要推的移工零付費政策,應正名為台灣合法雇主全付費政策。用媒體估算出的每名移工19萬成本來算,這10萬黑工,代表合法雇主要付出380億(逃逸移工一次 再聘新移工一次),黑心仲介卻賺得20億到30億仲介費(每名2-3萬),非法雇主免繳每年高達24億到60億的就業安定費。

這是在獎勵非法,懲罰合法。

代辦蟑螂,吞食勞保

不僅廠工要納勞保健保。家庭類幫傭本來因其性質特殊 而免納勞保,勞動部也以鯨吞蠶食之法「鼓勵」雇主為看護工納保。但保險機制有其科學性,應有精算師針對納保人群的平均餘命及健康狀況做精算,才能得出應繳之保費。況且台灣之勞健保規劃,更接近於社會福利,應專屬於有納稅及服兵役義務之公民專有,外國人應尋私人保險另計算保額以獲得保障,不該逕納入台灣勞健保之內,分食財務負擔本就岌岌可危的勞健保。

況且光以近六年來,在台移工請領的「喪葬補助費」已達51億台幣,是移工請領勞保給付總額的75%。這種怪異的現象只有兩種可能,一是詐領,二是移工來源國的確平均餘命極低,與台灣情況不同。那麼就更不該未經精算分析,毫無科學依據逕納移工進入台灣的勞健保體系。

實則這些移工請領「喪葬補助費」多是透過代辦業者持文件申請。但文件真偽如何,台灣的勞保局能辨視確認嗎?代辦成為一種「行業」,抽傭多少?又是另一種剝削,且是對台灣全民的剝削。

本文所列五層對台灣雇主的剝削,枉顧台灣人力不足,是長期以來政府決策之失。勞動部不思如何救民於水火,保障台灣產業之發展,才能創造更多就業機會,竟逆向的推展「民不能有,民不能治,民不能享」的各種倒行逆施惡政。雇用移工本是兩國互利,勞動部卻把台灣雇主變成肥羊,像買軍火一樣,為了得到人力,被移工來源國與台灣本國被多層抽剝!

但是有受害人(台灣雇主),必要弄清楚加害人是誰!否則永遠沒有可能解決問題。以上述五層剝削來看,可以做成一目瞭然的表格如下:

我國制度盤剝台灣雇主五大層。 圖:童文薰/提供

台灣曾在拉法葉艦軍購案中,間接支付巨額佣金給中共高層,這是台灣軍購史上最著名的世紀醜聞之一。合約金額:約25-27億美元(當時約980億元新台幣),佣金總額占成交價的18%-25%(約4-5億美元),遠高於正常水平。

流向中共部分係法國前外交部長羅蘭·杜馬(Roland Dumas)公開證實:佣金中約1億美元流向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更荒謬的是,法國據報將艦上部分武器系統技術資料轉交中國,導致中國後續建造的軍艦裝備了類似系統。換言之台灣出錢,武裝了敵人。這段歷史令人痛心:為了國家安全,台灣不僅付出高額軍購款,還要額外「孝敬」敵對勢力,最終由台灣人民買單。類似的結構性荒誕,今天再次出現在移工惡政上。

這正是逆向的「民不能有、民不能治、民不能享」——違背我國憲法第一條立國精神。過去軍購要給中共佣金換默許,今天移工政策則讓守法雇主與重症家庭成為單向壓力的買單者,至少五層剝削,每一項都是台灣政府強加在台灣公民身上,還讓國家、守法企業與個人背負國際污名。

5月2日凱道集會,正是台灣雇主與重症家庭用蓋茲堡宣言的高度,正告賴清德總統與洪申翰部長:不能再「日攘其鄰一雞」,「每個月都是五月」。立即推動來源國多元化、鬆綁空窗期與就安費、強化直聘中心實質功能,讓政策回歸「民有、民治、民享」。台灣優先,對等談判,而非繼續讓台灣企業、漁船、缺工的各行各業與家庭承擔層層盤剝的代價。

勞動部以「保障移工人權」為名以及臺美對等貿易協定為藉口,設計出層層盤剝的移工聘用制度,讓台灣雇主承擔遠高於鄰近國家(如新加坡、香港)的實際成本,同時在人力短缺的現實下,造成「不能一天缺人」的產業與家庭雙重痛苦。「民有、民治、民享」。

台灣雇主(尤其是重症家庭與中小企業)被嚴重剝奪了「聘雇自由」,這本應是憲法第15條(工作權)與第22條(其他自由權利)所保障的職業選擇自由與契約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大法官多次解釋,工作權包含選擇職業的自由與從事工作的方式、對象、條件之自主(釋字第404號、第510號、第514號等)。第22條則保障「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包括契約自由與營業自由。

聘雇移工,本質上是台灣人民(雇主)為維持家庭照護、產業運作,而行使的工作權延伸與契約自由。政府以「保障國民就業權」(就服法第42條)為名,實施許可制、限業限量、定期契約、轉換限制、空窗期、巴氏量表、就安費等規範,雖有公益目的,但過度限制已違反比例原則,讓雇主失去基本自主權。

本文列舉的五層剝削與剝奪聘雇自由,都是勞動部以強制方式為之,讓守法者受苦厄,讓違法黑心都暴富鉅利。為何新加坡政府甚至香港政府能解決的問題,台灣政府卻逆向行駛?如此,倘譏新加坡是彈丸之地,而港府則是中南海走狗,則台灣應以何自居?

孟子曰:「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幾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於庶物,察於人倫,由行義行,非行仁義也。」勞動部異於牛羊豬狗之處,在於君子的良知,體察民之所需,並以台灣為優先,才配其位。如今是民主時代,更要明白一切權力來自人民,行事不忘「民有民治民享」!

(作者為台灣失能者家庭暨看護雇主國際協會執行長兼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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