粿王不倫戀判決書公開了!沒有鹹濕對話 全文一次看
啦啦隊女神粿粿(江瑋琳)和男星王子(邱勝翊)爆出婚外情,遭丈夫范姜彥豐提告侵害配偶權。近日士林地院宣判賠100萬,並依法公開判決書,但隱匿處理個人隱私部分,如今判決書已在網上公開,不過並未出現外界期待的鹹濕對話內容,詳細全文一次看。
根據判決書,原告A01為范姜彥豐,B01是粿粿,B02是王子。范姜彥豐主張,粿粿和王子在去年4月間與友人赴美國遊玩返臺後,即頻繁往來互動、同進同出,有超越一般朋友間應有之界線交往,並有逾矩行為,且毫不避諱使周遭親友知悉關係親密,而共同侵害原告與粿粿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造成原告精神痛苦,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其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對被告請求連帶賠償慰撫金新台幣(下同)100萬本息等語,並聲明除供擔保部分外,餘如主文所示。
而律師王至德也發文解釋,粿王在訴訟上全數認諾,就是承認並接受原告要求的意思,也就是說承認侵害配偶權的事實,也同意范姜請求的100萬,在訴訟上既然原告的所有主張被告都認諾了,那法院也多半會依照原告的請求判決,也就是判賠范姜彥豐所請求的100萬;另外粿王都認諾、要求不公開判決,主要原因應該是新聞都報導成這樣,而且范姜彥豐滿手證據,粿王不管怎麼反抗都是輸定的局,還不如什麼都不要講,至少不會被報導,然後再被罵一波。
王至德也說,不公開判決也是基於同一個目的,畢竟范姜彥豐很可能把掌握到粿王間各種私密的對話、照片都提出來,而法院通常也會至少截取部分重要對話內容或照片描述放在判決理由內,范姜彥豐就可以透過法院判決再羞辱粿王一次,畢竟只要判決公開,免不了有人會再把判決找出來po上網,讓大家再撻伐粿王一次,以洩他心頭之恨,這也是原配在法律上的合法手段,但這次判決書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予以隱匿處理,很明顯就是會把各種可能有的鹹濕對話、親密照片描述都隱匿帶過,想必法官也是考量到粿粿和范姜彥豐之間還有小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377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黃宣瑀律師
被 告 B01
B02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訟事件具有高度私密性、倫理性,且關乎婚姻關係之存續與權益,依已內國法化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將裁判書遮隱當事人姓名後,始予公開(司法院114年12月10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024985號函參照)。而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經常涉及個人婚姻關係中私密資訊或私生活領域及倫理性,裁判書固需採取應遮隱後公開之原則,然此僅係對外公開裁判書之限制而已,並非謂法院於裁判原本上應遮隱兩造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是本件判決原本尚無採遮隱當事人個人資訊加以制作之必要,應先敘明。
按法院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1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此項規定僅係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因本案訴訟已無爭執,故其判決書之製作方式得再予簡化之目的而設,故其是否簡化為之,法院自可裁量。申言之,其立法意旨不過為節省司法資源耗費而求程序之簡速而已,並非在保障當事人不公開其所涉案情之個人資訊,而賦予當事人程序上之請求權。查本件被告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原因事實並非複雜,本院認以制作認諾判決書方式而為判決,並無過於耗費,爰仍以制作判決書方式為之。被告雖於言詞辯論期日時,以其已就本件原告之請求為認諾,為節省司法資源及保障未成年子女,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云云,然此既非賦予被告程序上之請求權,本院自無加以審酌准否之問題,應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伊與被告B01(下與另一被告B02合稱被告,分稱姓名)於民國111年6月22日結婚,育有一女(未成年)。B02為伊與B01之友人,且知悉原告與B01婚姻關係存續中。於114年4月間,被告與友人赴美國遊玩返臺後,被告間即頻繁往來互動、同進同出,而有超越一般朋友間社交應有之界線之交往,並有逾矩之行為,且毫不避諱使周遭親友知悉其等關係親密,而共同侵害伊基於與B01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造成伊精神上痛苦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其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對被告請求連帶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息等語,並聲明除供擔保部分外,餘如主文所示。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是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本院115年4月14日之言詞辯論期日時,就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及聲明請求當庭認諾(見本院卷第64頁筆錄),依上開說明,本院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是以,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2月12日(見湖司補卷第71、73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而應准許。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00萬元,及自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諭知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附註: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將裁判書遮隱當事人姓名後,始予公開(司法院114年12月10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024985號函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圖/資料照